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損害可以分為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 (1)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對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這種有形損害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首先表現為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損傷和生命的喪失。當違法行為作用于受害人的物質性人格權的時候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受害人所享有的作為物質性人格權的客體的人體利益將受到損害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造成傷害或死亡。人身利益,是人之所以為人的物質條件,維持生命,維護人體組織完整和人體器官正常機能,是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這種利益的損害,破壞了人體組織和器官的完整性及正常機能,甚至造成生命的喪失,因而在外在形態上是有形的。 這種有形損害,其次表現為自然人為醫治傷害、喪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這種財產上的損失,也表現為有形的損害。此外,人體傷害、死亡還可能造成其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他財產上的損失,如傷殘誤工的工資損失、護理傷殘的誤工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扶養人的扶養費損失,等等,這些損害也是有形的損害。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可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這一特點,給其金錢賠償提供了準確計算的基礎,因而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是可以計算,并用金錢準確賠償的。人格利益有形損害雖然是一種非財產損害,但卻可以造成財產利益的損失。這種財產利益上的損失,是通過人體傷害、生命喪失的非財產損害引起的,而不是由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人格利益有形損害的這一特征,既區別于財產權損害,又區別于人格利益的無形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自然人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哪些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的損害主要包括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財產損失,以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事故”是指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的定義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與原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義擴大交通事故損害的學名 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交通事故不僅是由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
擴展資料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