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發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要認定交通事故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的責任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的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肇事者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那么主要責任和全責量刑是不是一樣的?根據交通事故中人員傷亡情況,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都是判3年以下,刑事責任一樣的。依據《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擴展資料:責任和全責量刑是不是一樣的嗎?
根據交通事故中人員傷亡情況,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都是判3年以下,刑事責任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撞死人主責和全責有什么區別有區別。雖然只要主責任以上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如果對方負次要責任,也就是負主責任,法院會相應比照全責情形減輕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開車撞死人全責與主責任 對司機量刑有區別嗎?法律分析
當然有區別。雖然只要主責任以上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司機負主責任,法院會相應比照全責情形減輕刑期。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一)主體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二)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三)主觀方面:過失。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四)客觀方面,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主責和全責判刑一樣嗎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