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劃分主要是根據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違法行為對損害結果的貢獻來確定的。
1、主要責任:就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并且當事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當事人按照主要責任承擔賠償,也就是說當事人有錯,但對方也有過錯,當事人為主要責任,對方為次要責任。
2、次要責任:就是自己參與造成的,但是不足以造成全部事故的,承擔次要責任。
確認責任的比例,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由法官酌情確定,從55%到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大部分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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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是多少?交通事故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是30%。
對于機動車之間的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次要責任賠償比例一般為百分之三十。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的事故,機動車一方的次要責任賠償比例一般為40%。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通常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是多少【法律分析】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主次責任賠償比例按照責任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的多少來劃分: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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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是多少要看事故認定 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一般情況下 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大部分次要責任比例依據 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事實上 ,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guī) ,2004年公安部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并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比例。目前 ,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個法律法規(guī)依據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fā)布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guī)定》 ,其中的第六條規(guī)定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 ,承擔符合規(guī)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 ,承擔符合規(guī)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 ,各承擔符合規(guī)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 ,承擔符合規(guī)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參照上述原則確定。不過 ,《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guī)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 ,可以肯定的說 ,目前對于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 ,已經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但在司法實踐中 ,大家約定俗成、反復使用 ,就形成了一種慣例。從這個意義上說 ,確定責任比例 ,實際上成了法官一種酌情確定的情形 ,從55%至90% ,都是有可能的。目前 ,在司法實踐中 ,大部分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綜上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之間的比例是70%和30% ,主次責任承擔不同 ,賠償比例也不同的 ,法律對此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 ,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賠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