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一年后
申請復查鑒定的前提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
首先傷殘鑒定一年后 ,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如果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勞動者不可以申請復查鑒定。勞動者即使委托傷殘鑒定一年后 了其他鑒定機構對其傷情再次作出傷殘鑒定一年后 了新的鑒定,也不能因此要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所以,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并領取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其不能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加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也再未對其進行勞動管理,其傷情變化是否與其工傷事故之間具有關聯性也無法確定。
其次,如果存在勞動關系且沒有領取相應的工傷待遇,可以是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等人來申請復查鑒定,傷殘經過一定時期后,可能會發生變化,比如工傷復發后,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新的情況,更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最后,一年的觀察期可以防止當事人歸于頻繁地提出復查,保障正常的鑒定工作程序,也會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一年以后能不能做工傷鑒定你好傷殘鑒定一年后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傷殘鑒定一年后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一年后是不能申請做工傷鑒定的,因為職工發生工傷時間已超過一年的時限期。
超過一年做傷殘鑒定還管用嗎不管是工傷發生后還是工傷治療好后傷殘鑒定一年后 ,超過一年不能做工傷鑒定了。
【法律分析】
自發生工傷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傷殘鑒定一年后 的,受工傷傷殘鑒定一年后 的職工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的,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了。但是可以以人身損害為理由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按照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