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這個過程需要看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你對于朋友飲酒有無勸酒,未盡到相關注意義務來確定。承擔責任情況有:1.本身就是司機開車來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的,還勸人家喝酒。2.喝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了酒沒有有效制止其駕車行為。以上情況一旦出現事故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具體如何量化可由法院判決,但如果駕車被查僅是處理本人。
法律分析
共同飲酒者之間不形成損害賠償關系,共同飲酒者對因共同飲酒后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害的共飲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共同飲酒行為已經明顯致某一飲酒人處于不省人事的嚴重醉酒狀態時,共同飲酒者應當預見到其共同飲酒行為已致使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他人處于一種特定的危險狀態,此時共同飲酒者應當負有將該醉酒人安全護送回家或及時送醫的特定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該義務,就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一起喝酒責任劃分針對你的問題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回答如下:
1.同桌飲酒之人,是有可能被認定需要負起部份賠償責任的。
依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作為同飲者,在知曉死者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未能有效勸阻其飲酒;且未對死者飲酒后可能駕車的行為進行有效提醒和制止,同桌之人屬于“不履行其他義務”,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喝酒致死有指導案例,我們先來看一下:
同飲人對醉酒人死亡無邀請勸酒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指導性案例審判規則
【審判規則】
受害人在未收到邀請的情況下,參加設宴人的生日宴會。設宴人既未勸酒,亦未發現受害人存在醉酒跡象。受害人先行離開后正常死亡于冬季的室外。因同宴人對受害人的死亡結果無過錯,受害人的死亡與同宴人亦無因果關系,故同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隋X坤自同事高X成處知曉張X偉過生日后,在張X偉未邀請的情況下,主動與高X成一同前往參加生日宴會。隋X坤在飲下兩杯白酒和兩瓶啤酒后,因妻子高X慧多次電話催促而先行回家。隋X坤離開時語言表達能力正常,神志清醒,無醉酒形態。齊X玉等人乘坐出租車回家途中發現隋X坤在路邊等車,即搭載隋X坤共同回家。隋X坤在出租車行駛途中要求下車回家。嗣后,隋X坤死于金土地飯店的胡同內。當晚天氣為雨夾雪,氣溫1.4-3.3℃。經公安機關認定隋X坤死亡原因排除暴力性外傷致死,屬非正常死亡。事發后,隋X林、李X英、高X慧、隋X俊與張X偉、齊X玉、徐X娜、高X成、李X敏、高X巖、王X宇、趙X喜、魯X玲、張X利等人多次協商未果。
隋X林、李X英、高X慧、隋X俊以張X偉等十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張X偉等十人賠償隋X坤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38 677.70元。
【爭議焦點】
受害人在未收到邀請的情況下參加生日宴會,設宴人未進行勸酒,亦未發現受害人有醉酒跡象,受害人先行離開后死亡,此種情況下,設宴人對受害人是否構成生命權侵權。
【審判結果】
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隋X林、李X英、高X慧、隋X俊的訴訟請求。
【審判規則評析】
本案中,隋X坤除與高X成系同事之外,與張X偉及其他同宴人齊X玉、高X巖、趙X喜、張X利等并不熟識,且隋X坤在未收到張X偉生日宴會邀請的情況下,自高X成處得知后即前往,席間無他人勸其過量飲酒,在宴會上亦無醉酒形態。隋X坤的死亡結果與張X偉及其他同宴人并無因果關系。因此,在隋X林、李X英、高X慧、隋X俊亦無證據證明張X偉及其他同宴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張X偉、齊X玉、高X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這個案例最普通,同吃飯的人既沒有對其勸酒,也沒有發現其身體狀況不好后置之不理,因此法院沒有判決同行人承擔責任。
但是法院的判決解析里也告訴大家了,什么時候同吃飯的人員要承擔責任:
一、他人有勸死亡人過量喝酒。這里注意,一是要有勸酒行為,二是要過量飲酒,你勸他喝一杯啤酒,就算意外去世也沒責任,但是勸三四杯,那就要看這人身體了,具體結合身體情況判斷。此時,勸酒人(可以是多人)就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二、在大家沒有分離前,死亡人就出現了不健康的狀態,其他人并未有協助送回家或者送醫院。如果喝完酒,人好好的,可以清楚說話、可以自行走路,那即使他回家路上突發疾病,其他人也是預料不到的。但是如果該人在分別時已經神志不清,搖搖晃晃,乃至有心痛、呼吸急促、嘔吐等癥狀,那同行人就要送醫院或者至少送回家、請家人來,如果就走了一走了之,那就要承擔責任。
三、該次活動的組織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你是該次喝酒的組織者(可以是多人),那你對上述“一、二”的責任要更高一些,你要更注意防止席間有人勸酒,更注意分離時大家狀態良好,更注意最后確認下一個個都安全到家,因為法律說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說了那么多,大家一定要注意適量飲酒哦。
同桌喝酒出了事故承擔多少責任作為同桌飲酒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的人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在事實上已經建立了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要求同飲者責任承擔問題 他們相互之間負有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顧義務。具體而言,在飲酒時對其他飲酒人一般應當承擔提醒、勸阻、通知義務,不要讓其過量飲酒,特別是對于一些有病史的人,更應勸阻其飲酒,在飲酒后,還要承擔相互扶助、照顧、護送的義務,保證飲酒人的安全。如果同桌飲酒者沒有盡到上述義務,就屬于法律上的“不作為”,如果飲酒人出現人身傷亡,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就產生了因果關系。法院正是基于以上法律關系,才判決同席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確定:
對于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責任大小,則視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法院的裁判結果也會有所不同。具體在本案中,由于飲酒者張某本人知道自己有心臟病史,且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飲酒不利于自身健康的情況下,還大量飲酒,應承擔主要責任;而作為同席飲酒者,沒有盡到提醒和勸阻義務,致使張某大量飲酒,酒后也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等義務,應當承當次要責任,本案中法院認定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作為飯局的組織者,吳某在所有的同席者中則又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法院認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總結:
1、同席者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勸酒,事后各自離去,這種情況下,同席飲酒者在喝酒時沒有對其他人提醒、勸阻,也沒有進行護送,因此都存在責任,相互之間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2、同席者都喝酒了,但沒有相互勸酒,也對出事的人及時提醒。但是要由提醒人自己舉證進行了及時提醒,但由于一般很難舉證,但法院會綜合認定判決其承擔次要責任少量賠償。
3、同席者都飲酒了,個別人中途離場,期間也未勸酒,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中途離場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請客喝酒是常事,也是朋友之間加深友誼的途徑,但是在飲酒的過程中也應當要注意,盡量不要勸酒,發現同伴醉酒后,還應將其安全護送回家,避免其發生意外,從而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
相關法條: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為的解釋》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