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2012年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本律師代理了一個交通事故案件,案件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的事實均比較清楚,但對配偶能否作為被撫養人這個問題上,受害人、肇事者及法院各有不同看法。為說服法院,作為受害人的代理律師,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我查閱了大量案例及資料,發現各地判例不同,各種觀點也不一。 后本律師對該問題書寫了專門的代理詞發表了配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被撫養人的代理意見,并得到法院生效判決的支持。下面節選部分代理意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大家給與指正和完善:一、符合一定條件的配偶作為被扶養人在理論上的可能性及合理性交通事故屬于典型的侵權行為,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范圍應由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范圍加以確定,即:遵循補償性賠付原則。 如配偶在受害人生前主要依靠受害人給予經濟上和生活上的支持,那么,受害人的死亡對該配偶而言就是一項損失,即:該配偶喪失了被提供經濟支持的權利。如該種情形下,不賦予其向侵權人主張經濟損失賠償的權利,就會將其置于無經濟支持的現實困境中,那么該種做法對該配偶是不公平的,也體現不出侵權責任的彌補損失的補償原則。 因此,為了體現補償原則,實現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及修復功能,交通事故法律及司法實踐應給予符合一定條件配偶作為被扶養人的機會,并為該種機會的實現提供協助和便利。二、符合一定條件的配偶作為被扶養人的外圍法律依據 《婚姻法》在第二十一條對子女撫養、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同時,在第二十條同樣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也是法定的,而且可以基于此產生給付之訴。雖然《婚姻法》對“需要扶養”的情形現階段尚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審判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個案情況予以酌情支持,以體現公平公正。 《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在第三十九條規定工亡近親屬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時,明確規定:“(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勞社部發)第二條對供養親屬的范圍作了明確界定,即: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從上述外圍法律規定來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下,配偶完全可以作為被扶養人并有權獲得扶養費。三、符合一定條件的配偶作為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的專門法律依據 有觀點認為:由于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由專門的立法及司法意見予以規定,因此《婚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均不是配偶能否作為被扶養人的直接依據或合法依據。配偶能否作為被扶養人需根據現有的專門規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予以確定。我們認為:專門規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規定也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配偶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給予了明確肯定,具體理由如下: 作為交通事故中的被扶養人,需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即: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2、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而近親屬的范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有明確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由以上規定,可知:作為受害人的配偶,如具備以下條件,可稱為交通事故中的被扶養人: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2、喪失勞動能力;3、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四、符合一定條件的配偶作為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的其他地方司法實踐由于搜索范圍的局限,我們目前僅查詢到了一個地方性司法實踐意見,具體如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一)條第2款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婚姻法》中夫妻相互扶養義務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婚姻法》對夫妻相互扶養義務的規定是個廣義的感念,不僅是經濟上協助(該經濟上的協助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扶養人和被扶養人之間的經濟依賴不同),更是精神上的扶助,強調的是婚姻家庭的穩定。因此,不能依照《婚姻法》對夫妻相互扶養義務的規定在夫或妻一方發生交通事故時計算另一方的撫養費,否則不僅是對《婚姻法》條文的狹義理解,更是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概念的誤解。若配偶方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可作為人身損害賠償中被扶養人范圍。五、配偶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被駁回案例的具體案情 通過搜索,我們的確發現了配偶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有被駁回的案例(《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06)瑞民初字第512號民事判決書》),該案例的正確與否,雖然我們無權評論,但該案的判決與上述分析并不矛盾,因為在該案例中,受害人已經71歲,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其本身也屬于被照顧、被贍養的對象,理論上已無能力照顧其他人,而不再是能夠提供正常勞動的未退休的勞動者;而受害人的配偶可能年齡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因此,僅基于配偶的身份要求給予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并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精神。因此該等判例對本次討論主題不具有參考意義。
交通事故案件,被扶養人是否包括傷亡者的配偶,?如果包括,如何給付撫養費一般情況是沒有配偶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的撫養費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的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但是的確是無勞動力的可以要求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交通事故中配偶能否作為被撫養人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一般情況下不能,沒有義務撫養配偶。具體情況根據法院判決決定。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糾紛屬于典型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的侵權案件,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在我國各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有涉及。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配偶作為被扶養人的合法性。
我國法律將加害人對受害人扶養的人所賠償的費用稱為“被扶養人生活費”。筆者認為:這里的“扶養”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以及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也應當包括夫妻間的相互扶養。
依據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而被扶養人生活費,屬于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種經濟利益的損失。由此可見,符合一定條件的配偶作為被扶養人在理論上的具有可能性及合理性,對此損失由加害人予以賠償自然合情合理。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成為扶養人的條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第一款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由此推出扶養人需具有勞動能力,若扶養人不具有勞動能力,則不存在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配偶作為被扶養人的條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第二款規定,作為被扶養人需滿足:
受害人依法應當對其承擔扶養義務的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
被撫養人系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作為受害人成年近親屬的配偶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必須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和無其他生活來源方可作為交通事故中被扶養人的范疇。
關于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如何鑒定,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成年近親屬區分為已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即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和已成年但未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在司法實踐中據此區分所應提交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已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成年近親屬無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但已成年但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近親屬需要扶養的,應當提供相關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意見。
所謂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當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由于各種原因,勞動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導致勞動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有關部門對此作出的鑒別和評定。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范圍包括對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勞動能力鑒定也可以叫做勞動鑒定。
關于成年近親屬作為被扶養人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各地法院關于交通事故案件要求也不盡相同。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指引》文件中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級別行政機關出具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應提供鄉鎮街道辦事處及以上級別行政機關出具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同時涉及有退休工資或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的被扶養人但低于本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一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予以補足。此種情況下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可以將該退休工資、養老保險金等固定收入扣除。
綜上,大部分法院均要求成年近親屬提供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方可認定為被扶養人范疇。
交通事故死亡53歲妻子算被扶養人兩被撫養人(死者父母)均為50多歲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從當地退休年齡算起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直至死亡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期間按照該省退休平均工資標準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由肇事者按照責任認定比例進行賠償。若被撫養人有多名子女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的,(指死者的兄弟姐妹),則除以相應個數。
死者的配偶無正式收入,但不能賠償。
死者的未成年子女,其撫養費的一半,按責任認定比例由肇事者承擔。
交通事故:被撫養人如何界定?岳母是否可以列為被撫養人?男方親生父母是否可以列為被撫養人?要法據。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其范圍最為廣泛。
因此岳父母不屬于被撫養人的范圍,當然,法律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法官還是可以自由裁量的,支持交通事故配偶算被扶養人案例 了你也不無可能。其他凡是屬于以上范圍同時又是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都可以列為被撫養人。
喪失勞動能力的界定如果沒有其它明確的殘疾等因素,那就是法定退休年齡了,國家規定男60周歲、女55周歲,男方父母如果大于以上年齡,可以列為被撫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