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車禍責任劃分與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后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交警會對交通事故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的現場進行勘察和分析之后,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劃分事故雙方的事故責任,通過事故責任的大小來確定賠償責任的大小以及相關的賠償金額,那么,事故責任是怎么劃分的?有哪些依據?該怎么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了較為粗略的劃分,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劃分標準: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全部責任的,機動車可減輕責任至10%;
2、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主要責任的,機動車可減輕責任至30%-40%;
3、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同等責任的,機動車可減輕責任至60%-70%;
4、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次要責任的,機動車可減輕責任至70%-80%;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車禍責任劃分與賠償 @2019
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認真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為賠償金的計算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的,關系到最后獲得賠償的額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成都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他合理費用。
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最高院人損解釋》:
城鎮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A 年齡小于等60歲 元/年×20年=元
B 年齡大于等于60歲小于等于75歲元/年×(80-X)年=元
C 年齡大于等于75歲 元/年×5年=元
農村居民: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A 年齡 小于等于60歲:元/年×20年=元
B 年齡大于等于60歲小于等于75歲 14670元/年×(80-X)=元
C 年齡大于等于75歲 元/年×5年=元
喪葬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元/年÷2=元
殘疾賠償金《最高院人損解釋》: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傷殘等級賠償系數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6等級劃分: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成都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10級(10%),每級相差10%。
誤工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護理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八、交通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十、營養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一、被撫養人生活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1.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人的賠償指數)
A 年齡小于等于18歲:傷殘系數(18-X)年=元
B 年齡大于等于60歲小于等于75歲 元/年×(80-X)年=元
C 年齡大于等于75歲 元/年× 5年=元
2,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人的賠償指數):
A 年齡 小于等于18歲: 傷殘系數(18-X)年=元
B 年齡大于等于60歲小于等于75歲 元/年×(80-X)年=元
C 年齡大于等于75歲 元/年× 5年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交通事故的賠償范圍是哪些?國務院制定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95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這一規定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的范圍及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實施條例》于同日施行,故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可適用《解釋》的有關規定。 簡言之,造成財產損失時,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時,其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依據《侵權責任法》及《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司法實踐中需由鑒定部門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應證明。 (2)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參見2007年財政部制定的《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住院天數; (4)醫療費,據實結算; (5)誤工費=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誤工收入的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另:還應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什么是交通事故賠償的理賠程序?《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主要有: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死亡受害人近親屬或者傷殘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金。簡單說,要寫上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基本事實,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是多少,間接經濟損失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因交通事故導致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的人身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賠償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根據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解釋的規定,賠償標準是以事故造成損害的時間為起算時間的,不一定是事故發生的時間,也不是起訴的時間。參照《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規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16
綜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按照當事人實際受到傷害為起算時間,一般而言為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但不全是。對于事故后才發現的傷害,從發現傷害之日起計算。 交通事故的營養費是指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在治療期間為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賠償細則 了能達到必要的治療條件而增加的對各種熱能和營養素的費用。營養費為傷者治療和康復所必需。對營養費的賠償要求需要參照傷者的實際傷情和相關醫療機構的意見。營養費的計算往往算到傷者基本痊愈為止。在病人治療期間,如果涉及額外營養支出的,受害人及其家屬應當保留必要的單據作為營養費消費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