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誰都可以介紹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千萬別讓交警介紹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交警為什么冒著風險給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你介紹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肯定是拿了人家的好處。很多地方交警都是跟律師事務所合作的。介紹一個交通案。都有回扣的。
交警大隊里面有沒有律師,里面的律師能信嗎?交警大隊是不容許有律師的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你可以聘請專業正規的律師來處理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你的問題。
交通事故我請的交警芮部的律師可靠嗎?首先說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這個交警“內部”律師是不可能存在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的。交警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怎么可能內部設置律師的崗位。第二,在某些地方,可能存在個別律師通過些關系在交警隊占用一處辦公室開展所謂“法律咨詢代理”之類的活動,再將與交警隊的關系明示或者暗示給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目的就只有一個:抬高自己,代理案件,收取各種費用。
至于是否可靠,不好評價,但是交警隊針對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只能是調解,如果到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了法院,那套所謂的關系就不可能影響到法官的審理。但是這個“律師”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如果確實是執業律師的身份,都可以去司法局投訴了。
武漢處理交通事故索賠的律師?搜一下狀王網
原告孫律師訴被告張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群獨任審判,于2012年8月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了本案。原告孫律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張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石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律師訴稱交通大隊里的律師 :2012年2月8日14時30分,被告張維駕駛鄂AJ3C71號小車,從羅漢往花石方向行駛,行至羅漢寺青龍街與東升路丁字路口處,與孫律師駕駛的鄂A9X043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故原告具狀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124003元。
庭審中,原告孫律師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變更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賠償金額由124003元變更為130066.70元。
原告孫律師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1,身份證、戶口簿。該證據證明原告孫律師的主體身份。
證據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證據證明當事人張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孫律師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證據3,交強險保單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該證據證明被告張維為其所有的車輛購買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
證據4,醫院病歷及醫療費單據。該證據證明原告受傷后住院22天,用去醫療費63042.70元的事實。
證據5,安置結算單、社區和物業公司的證明。該證據證明原告在武漢市居住,其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人口標準計算。
證據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資收入證明。該證據證明原告的月收入為3100元的事實。
證據7,法醫鑒定結論及鑒定費單據。該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傷構成IX(9)級傷殘;建議給予后期治療費13000元;傷后休息180日,傷后護理90日及用去法醫鑒定費800元的事實。
證據8,停車費單據。該證據證明摩托車停車費40元的事實。
證據9,交通費單據。該證據證明原告因傷治療用去交通費1000元的事實。
被告張維辯稱:自己為原告支付38000元醫療費,并且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辯稱:1、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醫療費,應從實際確定的賠償金額中扣減;2、原告的部分賠償請求過高;3、醫療費在醫保范圍內承擔;4、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被告張維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1,交強險保單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該證據證明其所有的事故車輛已購買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張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6、7、8、9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其對證據5安置結算單及社區、物業公司的證明材料,其認為,原告的舉證不能達到其舉證目的。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其對證據5安置結算單,社區、物業公司的證明。其提出,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法確定,購買拆遷房無買賣協議,無房產證。證據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資單。其提出,原告從事搬運職業,其工資應以搬運件數或數量計算工資。原告提交的工資表只有3個月,證明其誤工收入的證據不充分。證據7法醫鑒定結論。其提出,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的傷殘評定為9級較高,庭后我公司將進一步核實。證據8停車費單據。其提出,原告提交的是修理廠發票,且不是合法有效的正式單據,無車牌號,對關聯性存疑。證據9,原告的交通費,請法院確認。被告張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孫律師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且未提出質證意見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對被告張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5的異議。經審查,原告已提交了其居住社區和物業公司的證明,該證據已達到原告的舉證目的,被告雖提出異議,但無證據支持。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6的異議。經審查,原告提交證明其工作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工資表,證明了原告的收入情況,被告雖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交證據證明。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證據7的異議。經審查,被告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據,且未申請重新鑒定。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證據8的異議。經審查,被告的異議符合事實,被告的異議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對證據9的異議。經審查,原告未提交1000元的交通費單據,故被告認為原告交通費過高的異議成立。但考慮原告受傷后治療產生交通費的客觀事實,本院酌情認定800元。
原告孫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被告張維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8日14時30分,被告張維駕駛鄂AJ3C71號小車,從羅漢寺街往花石方向行駛,行至羅漢寺青龍街與東升路丁字路口處時,與原告孫律師駕駛的鄂A9X043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孫律師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在武漢市協和醫院住院治療22天,共用去醫療費63036.06元。經武漢愛民法醫司法鑒定所法醫鑒定,孫律師的損傷構成IX(9)級傷殘;建議給予后期治療費13000元;傷后休息180日,傷后護理90日。此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張維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孫律師不負此事故責任。
另查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張維為自己所有鄂AJ3C71號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分別購買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2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張維為原告孫律師支付醫療費38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本院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確認原告孫律師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63036.06元,后期治療費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15)330元,護理費(21448÷365×90日)5292元,誤工費(3100÷30×146)15038元,傷殘賠償金(18374×20×20%)73496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法醫鑒定費800元,合計人民幣174792.06元。
本院認為:被告張維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行車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張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其應對給原告孫律師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張維所有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購買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2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該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對原告孫律師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提出的,原告部分賠償請求過高的辯解意見,經審查,被告的辯解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孫律師的經濟損失范圍和數額本院已依法確認。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中,超過本院確認的部分數額范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