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解答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的認定:主觀上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或救助義務,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逃離道事故現場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的,那么就會被認定肇事逃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肇事逃逸全稱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 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后逃離事故現場;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力度。在此,也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千萬不要選擇逃逸,逃過一時,是不能逃過一世的,最終逃不了法律的制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逃逸行為的認定判斷一行為是否屬于“ 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 交通肇事罪 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實踐中,肇事者逃逸的動機也有其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他表現,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這種情形必須在司法實踐中加以區別對待,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 符合法律規定 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 是否構成犯罪 ,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 交通肇事罪量刑 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等《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在公安部關于《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的第2條中表述為“逃離 交通事故現場 ”,這樣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實踐中就有這樣的情形即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這種逃跑行為如何認定顯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但是筆者認為逃逸者既然選擇逃逸即具有主觀上的惡性,是一種犯罪行為,就必須按照罪刑罰一致的原則,對于把握尺度上必須嚴格。所以《解釋》第3條規定是較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而不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此外,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主體規定,是只要符合一般主體即可。因此,從以上幾方面分析來看,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較為準確的表述應當是: 發生交通事故 后,行為人出于逃避搶救義務或逃避責任追究等動機而故意逃逸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這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主觀上是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了逃避法律責任或救助義務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逃離道事故現場的,客觀有逃離現場的行為的,那么就會被認定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