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對于逃逸當事人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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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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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是怎樣的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的認定 標準如下: 1、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等等。 《 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的同時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棄車算逃逸嗎?那么 交通事故 肇事棄車算逃逸嗎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答案是肯定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的,因為當事人故意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責任。且都是在明知已經造成事故以及自己擔負責任的情況下逃逸。都是屬于肇事逃逸罪。具體請看下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義及其構成 交通肇事 后逃逸行為的定義一直尚未統一,這無疑給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認定帶來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了困難。目前就法律、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學術界的探討來看,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是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稱“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三種是陳興良《 刑法 疏議》中指出的,“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報警保護現場等待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① 應當講,這三種表述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含義。判斷一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 交通肇事罪 是 過失犯罪 ,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實踐中,肇事者逃逸的動機也有其他表現,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這種情形必須在司法實踐中加以區別對待,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交通事故棄車逃逸如何認定 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肇事棄車算逃逸,因為明明知道已經犯罪并且自己需要擔負責任,需要履行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卻擅自離開現場,最后造成的后果也應當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