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經營者按照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的要求賠償消費者的損失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失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經營者必須為消費者的損失買單,否則法律將會對經營者進行停業整頓或者在社會上公布經營者的社會信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法索賠范圍(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索要三倍賠償。
(二)名為降價實則加價,消費者有權索要懲罰性賠償。
(三)所購食品未標注注意事項,受到損害也可主張賠償。
消費者索賠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的范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其中人身損害賠償中還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質量問題如何賠償對于商品質量有問題的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可提要求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并賠償損失。如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可以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產品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如果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延遲發貨怎么賠償根據最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故意拖延退款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而且其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賠償責任主體規定是什么?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幾條主要規定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賠償規定 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對象和范圍。保護對象是指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據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調整對象為下述三類:
1、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與經營者形成的關系。其具體內容包括消費者因經營者的原因而購買到不合格產品、假冒偽劣產品,以及在交易過程中受到欺詐、勒索等有違公平的情況。
2、消費者使用商品時與經營者形成的關系。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目的,是為了根據商品的性能加以使用,同時,商品的購買者與使用者也往往并不一致,這就有必要對商品使用者的權益也要加以嚴格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既保護自己購買商品歸自己直接使用者,又保護使用他人購買商品者。
3、消費者接受服務進與經營者形成的關系。這里所稱的服務,是指與生活消費有關的有償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旅游服務、飲食服務、美容美發、旅館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