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評殘標準
一、受理
病、傷、職工醫療終結后確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北京市評殘標準 ,由職工提出申請,企業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經企業勞動鑒定機構審定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每月10日前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初審,勞動能力鑒定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隨機抽取有關醫療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病傷職工進行鑒定。單位要派專人按照勞鑒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負責組織職工到場鑒定。
申請人如實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北京市評殘標準 :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鑒定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復印或復制的病歷(或病歷摘要),與病情有關的檢查報告、化驗單據等資料。
(2)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
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證》和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及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復印或復制的病歷及檢查報告等資料。
(3)因患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提供市衛生局批準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以及職工工傷認定表、就診病歷、檢查報告等資料。
因工負傷、職業病、因病和非因工負傷人員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用人單位負責申報。工傷評殘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個人也可以按規定程序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報。
(4)因精神病勞動鑒定
提供精神病專科醫院即安定醫院、回龍觀醫院、北醫六院、安康醫院的診斷證明,在回龍觀醫院、北醫六院、安康醫院就診的除了提供診斷證明外還需提供病歷或病歷摘要。在各區(縣)精神病醫院住院的職工除有住院病歷及詳細治療記錄外,還應提供上述其中一家專科醫院的診斷證明。在《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上監護人簽字確認。
如提供資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申請的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資料。申請人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30日內補正全部資料,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內。
二、現場鑒定
醫療專家組進行現場鑒定,向病傷職工詢問有關的病情,并做必要的臨床檢查,形成鑒定意見。
醫療專家組認為需要做進一步醫學檢查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或職工。用人單位或職工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60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職工做進一步醫學檢查和補正檢查結果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內。
在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的90日內,職工沒有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視為未提出申請。
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醫療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復雜的,鑒定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告知申請人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要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存檔部門的,在領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的七日內通知到職工本人。
五、再次鑒定
職工對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再次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一年后,傷病情有發展變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請復查鑒定。
評殘國家標準有哪些?1、一級 一級傷殘北京市評殘標準 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北京市評殘標準 ,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北京市評殘標準 ,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 二級 傷殘鑒定標準 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級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5、五級 五級傷殘鑒定 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 6、六級 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7、七級 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級 八級傷殘鑒定標準 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9、九級 九級傷殘鑒定標準 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 10、十級 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評殘等級標準和補償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傷殘北京市評殘標準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北京市評殘標準 ;2、意識消失北京市評殘標準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北京市評殘標準 :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3、不能工作;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3、明顯職業受限;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3、職業種類受限;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2、各種活動降低;3、不能勝任原工作;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遠距離流動受限;3、斷續工作;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賠償標準:
1、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3、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評殘等級標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是根據 傷殘 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北京市評殘標準 ,分為一級到 十級傷殘 。 參考如下北京市評殘標準 : 一級傷殘北京市評殘標準 :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北京市評殘標準 ;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 勞動爭議 ,適用本法: (一)因 確認勞動關系 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 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 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北京市評殘標準 他勞動爭議。
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北京市評殘標準 的權利北京市評殘標準 ,保障因工死亡者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稱被保險人)。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用實行全市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并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第四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所有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五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本市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其認定第六條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三十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據以認定工傷的材料不全的,應書面通知企業限期補齊,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及時進行,并在調查結束后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與認定工傷有關的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的結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按規定定期復查傷殘狀況。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被保險人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為主要依據。
評殘標準1-10級明細一至十級傷殘等級北京市評殘標準 的劃分標準北京市評殘標準 :
根據受傷人員北京市評殘標準 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___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北京市評殘標準 :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 不能工作;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 明顯職業受限;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 職業種類受限;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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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 遠距離活動受限;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_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