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問題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孕婦被辭退如何賠償?國家對孕期女職工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的權益保護做出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了明確的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②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國家規定一般產假為98天,但是各個省對生育假又有相應的補充規定,比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60天的生育假。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天數×津貼或工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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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公司裁員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給予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雙倍標準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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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當事人在自己懷孕的期間被所在工作的公司給辭退的.話,那么當事人要選擇合理的方法來為自己進行維權。
二、在我國,如果有公司違法對身有懷孕 的員工進行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通過以下這兩種方式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維權
第一種維權的方式就是 ,當事人可以要求自己的公司繼續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履行,在下一次合同簽訂之前的這一段時間,當事人都有權利要求公司對自己支付相應的工資還有損失賠償。假如在案件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和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了法定期限了,那么相關的執法機構就會撤銷公司對于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決定,并且最終會判定為兩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用人的這一方要對辭退的懷孕的員工支付相關的工資,還有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從辭退那一天到合同終止的那一天。所謂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每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維權的方式就是,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于懷孕的女職工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如果工作人員是女性,并且該女性還在懷孕的期間或者是生育期間以及孩子的哺乳期間,那么該女性所在的工作地點不可以違反《勞動合同法》,而對其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一點規定,在法律上面是具有強制性的,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反這一點規定。如果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而對身有懷孕的女性職工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名女性職工有權利要求所在的公司繼續履行相關的勞動合同,執法機構要要求用人單位撤銷對這名女性職工的勞動合同進行解除這個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想繼續在原來的單位工作了,那么按照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原來的工作單位對于當事人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并且說要給予的經濟補償是一般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假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想再繼續和公司履行原來的合同,也可以要求原來的用人單位對于非法解除自己勞動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約賠償,原來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賠償給當事人,賠償的標準是當事人每工作一年就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當身為孕婦的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話,那么是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賠償的,如果在用人單位賠償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理會,那么還可以向法院發出訴訟申請,或者可以求助于勞動仲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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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即預告解除勞動關系,包括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情勢變更)、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條款并沒有排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適用,當“三期”女職工出現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過錯行為時,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另,《勞動合同法》第44條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出現用人單位解散、被依法撤銷等情形時,亦可終止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懷孕期間被裁員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可以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旅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懷孕裁員可主張的賠償標準:2N賠償金(月平均工資*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資(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社保補償
1.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 公司依法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公司未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或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斷繳生育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公司應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另,當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水平的,職工有權要求公司補足差額,即俗稱的“多不退,少要補”原則。
2.補償金、賠償金。 公司違法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公司合規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無須支付任何補償金、賠償金。公司合規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支付補償金。
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此處的工資是指職工在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標準高于本地區社會平均月工資3倍的,計算補償金時仍按照社會平均月工資3倍作為計算基數。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另,《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期”女職工如果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將適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規則計算經濟補償。
2. 生活費。 一般情形下,勞動關系終止后無須繼續支付后續工資,但個別省市出于保護“三期”女職工權益的考慮,規定單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終止后的生活費。比如《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載明,用人單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單位出現上述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后,亦應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并依據規定支付女職工經濟補償金。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從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出發,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女職工三期內的生活費、產假工資、生育費用等。
懷孕哪些情況下可以被辭退?
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并非萬能的保護傘。對處于“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并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于“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懷孕期間合同期滿可以不續簽嗎?
可以不續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職工三期的順延。因合同到期屬于客觀情形,且三期屬于合同到期順延的法定情形,因此只要女職工在合同期內懷孕的,即符合到期順延的規定,即便女職工因不知情已經離職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三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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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孕期被優化,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女職工懷孕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相應的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勞動者哺乳期滿。下面由律圖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相關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孕婦被優化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