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法律分析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至五十四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1)用人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4)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6)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職業病待遇不變。 (7)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病人享有哪些權利和待遇?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1)
用人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應當調離原崗位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并妥善安置。
(3)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6)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7)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職業病待遇不變。
(8)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9)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職業病賠償的有關民事法律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即一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社會保險支付的部分屬于行政訴訟范圍;另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中又用人單位支付的部分即是職業病患者的民事權利。
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下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
1、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應當調離原崗位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并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的職業病待遇有哪些職業病病人應依法享受國家規定待遇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職業病病人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三、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四、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五、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六、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七、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拓展資料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霉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
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