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歸誰管
60歲以上的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60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歸誰管 ,那么也是屬于工傷的,這種情況60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歸誰管 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辦理工傷證,進行傷殘鑒定,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62歲在工地受傷如何賠償?應按雇傭關系要求雇主賠償。
年滿六十二周歲60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歸誰管 的人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60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歸誰管 ,如果在工地工作的,與所在單位間屬于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如果因此而受傷的,不屬于工傷,應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由雇主進行賠償。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是: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在賠償的時候,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則傷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如果滿了六十周歲在工地上面上班摔傷了該怎么賠呢?應按雇傭關系要求雇主賠償。 年滿六十八周歲的人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60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歸誰管 ,如果在工地工作的,與所在單位間屬于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如果因此而受傷的,不屬于工傷,應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由雇主進行賠償。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是60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歸誰管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在賠償的時候,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則傷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年滿60歲的人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了,自然就沒有什么工傷賠償。但是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進行索要賠償。
根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2/4 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勞務關系,由于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4 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雇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4/4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年齡到了60歲以上的話,那么一般情況不是屬于的勞動法保護的對象,因為對方已經到了退休年紀,對這種情況的工傷補償就沒有,具體的賠償事項,還要依據合同的內容進行確定。
工地受傷歸哪個部門管屬于工傷,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60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歸誰管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60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歸誰管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