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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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辦理如下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昌平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電話 ,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包括個體經濟組織雇工、下同)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企業(包括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下同)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第五條 企業職工發生負傷、致殘、死亡的,符合《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屬于《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第六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地(以下簡稱住所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在三十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轄區內企業工傷事故情況。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按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順延三十日昌平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電話 :
(一)屬于統計范圍的重傷以上的因工傷亡事故,自安全監察部門作出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計算;
(二)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以舊傷復發首次治療或診斷之日起計算;
(三)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計算;
(四)符合《規定》第六條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裁決書、交通肇事者逃逸證明之日起計算;
(五)職工在醫院搶救超過三十日的,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按《規定》第八條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屬于統計范圍的因工傷亡事故,提交安全監察部門的結案批復;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2、屬于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3、屬于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提交企業出具的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4、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5、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應有企業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6、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勞動(人事)部門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第九條 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代表工傷職工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請的時限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時限順延十五日。
第十條 工傷職工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親屬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同時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同時提交企業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不能提交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職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企業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對證明材料不全的,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最長十五日)補齊;需要調查取證的,在調查結束后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第十二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企業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最長十五日)說明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原因,提交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需要調查取證的,在調查結束后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第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
對符合工傷條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認定通知應當依據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明確其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和診斷結論。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工傷職工個人頒發《工傷證》。
第十四條 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憑工傷認定通知,到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勞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企業和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
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的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評定為一至四級的認定為工傷。
第十六條 職工提出因工傷、職業病導致其他疾病或傷害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說明情況并提交工傷、職業病診療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勞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的醫療專家組進行醫學鑒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鑒定結論確定其傷害部位、傷害程度。鑒定結論證明職工的其他疾病或者傷害與工傷、職業病有直接關聯的,工傷、職業病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傷害;無直接關聯或者難以下結論的,工傷、職業病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傷害。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企業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區、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職工被借調、聘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聘用、勞務輸入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借調、聘用或勞務輸入出合同(協議)和相關證明材料,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企業提交職工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個體經濟組織向其工商注冊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上級企業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若干企業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后由傷亡職工勞動關系所在企業向本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工傷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外省市工商注冊的企業在京發生工傷事故,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書》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工傷證》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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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昌平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電話 ,提交下列材料昌平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電話 :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昌平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電話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鑒定等級
1、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擴展資料
總則
1、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3、傷病關系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損傷在殘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鑒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鑒定。
4、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5、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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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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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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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區勞動局昌平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電話 :66180004
崇文區勞動局昌平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電話 :67757454
宣武區勞動局昌平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電話 :63539966
朝陽區勞動局:64678220
海淀區勞動局:62322009
豐臺區勞動局:63812595
石景山區勞動局:68878442
房山區勞動局:69311554
門頭溝區勞動局:69831534
通州區勞動局:69556005
平谷縣勞動局:69965334
昌平縣勞動局:69744520
懷柔縣勞動局:69641730
順義縣勞動局:69423026
密云縣勞動局:69041504
延慶縣勞動局:6910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