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交通事故 案件中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的損傷參與度是什么?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是指在 人身損害 的案件中,由于損傷與疾病等諸多因素的共同存在,且造成機體結構破壞及功能障礙、死亡等現存后果,損傷或者損傷所致的繼發癥、并發癥在現存后果的因果關系的評定中所起作用的相對比例,就是損傷參與度。 關于損傷參與度并無明確的國家標準,新頒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也并未涉及到損傷參與度,但公安部下發的行業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以及之后制定的國家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 31147-2014)中有關于損傷參與度的規范性附錄,按此附錄,損傷參與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為:100%,75%,50%,25%,0五種。 1 完全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系 的,損傷參與度為100%。 2 主要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75%。 3 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與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 的,損傷參與度為50%。 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25%。 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明確因果 關系的,損傷參與度為0。 該標準同交警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有些類似,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大類,對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 2、“損傷參與度”與事故責任比例有什么區別? 事故責任比例,是指在 侵權責任 事故中,侵權責任人與受害人對于受害人受損后果的發生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事故責任比例直接決定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了侵權責任人承擔受損后果的比例,除了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中需先不按責任比例在 交強險 限額內賠償外,其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他侵權責任事故均系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損失。 損傷參與度是否具有同事故責任比例同樣的作用,即是否在乘以事故責任比例后,還需乘以損傷參與度比例? 事故責任比例的發生原因在于侵權人和受害人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相互作用,即系因行為產生的,而損傷參與度發生的原因則是在于雙方行為和受害人已經存在的個人體質相互作用,即因行為和已存在的事實產生的。兩者的區別在于,損傷參與度中有已存在的事實因素,這種被動存在的因素不對責任事故的發生有任何的影響,只對責任事故的結果有影響。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計算損傷參與度的實質,就是以對于事故的發生不發生任何影響的受害人個人體質為由,來再一次減輕侵權人行為的責任,能否計算損傷參與度,關鍵在于這種減輕責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3、“損傷參與度”是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 損傷參與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就是說受害人個人體質能否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 正當防衛 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 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等等。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有過錯;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僅限于受害人有過錯,那么受害人個人體質是否屬于受害人過錯? 過錯責任 不同于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意識,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民事責任,而過錯責任則考慮人在主觀上是否抱有惡意或者不予以注意,也即是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 行為人對其行為后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是人在主觀上意識,而個人體質作為已經存在的事實,不受人主觀意識的影響,因此不屬于法律概念上的過錯。 此外,個人體質僅僅對于事故的損害后果有影響,對于事故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如果僅以個人體質對于損害后果有影響為由認定責任,則屬于使用了“結果責任制”(或稱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限定為某些 特殊侵權 行為),而不是“過錯責任制”,這也有悖于普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受害人個人體質既不屬于過錯,則也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4、“損傷參與度”是僅針對 傷殘等級 還是已發生的傷情? 在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一般侵權人是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損傷參與度的鑒定,不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是對受害人已發生的損害后果受害人的傷情來申請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對傷情總體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因傷情發生的所有損失均以損傷參與度來計算賠償責任,對傷殘等級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就 殘疾賠償金 這項損失來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無論損傷參與度的鑒定是針對傷殘等級還是已發生的傷情,均不應作為計算賠償責任的依據。 5、“損傷參與度”是否僅在交強險限額內不考慮,在商業險中應考慮損傷參與度? 有觀點認為,因為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時不看責任比例的,所以在交強險限額內是可以不按照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但是商業險的賠償是要以事故責任比例為依據,所以也應當以損傷參與度為依據計算賠償責任。 此種觀點仍然沒有認識到《民法典》的歸責原則在于過錯責任,而不是結果責任,損傷參與度的計算是以個人體質為基礎,而個人體質不屬于受害人過錯,只有受害人過錯才能減輕侵權人或第三人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均不應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此外,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是,“針對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該事故責任比例一般均已由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并沒有額外約定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約定了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按照《 保險法 》第十九條之規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交通事故中所引發的各種傷害并不像平時的簡單侵害,因為事故中可能連帶著很多的其他的傷害是需要區分開來的,也就是損傷參與度必須要和事故本身高度契合才能夠得到對方的直接賠償,否則無關的傷害也在此時要求對方賠償也是對他們的另一種侵害。
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是什么意思一、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是什么意思?
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是指在有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和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體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損害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了人體健康的事件中,損傷在人身死亡、傷殘、后遺癥的發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關系。
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后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為100%。
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為70~90%。
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
與目前后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系,為40~60%。
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
損傷與目前后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為10~30%。
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為0%。
二、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互看證件。
當發生雙方的輕微交通事故時,應該首先互看證件,即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如遇到證件不全的,應該立即報警等待處理。沒帶駕駛證就是無證駕駛,這時不能輕易離開現場。
2、拍照取證。
在車輛出現碰撞后,要及時用手機拍下相互碰撞的部位,注意要清晰的拍攝車牌號碼,這很重要。此外,如果你夠細心還應該拍下車輛識別代碼,更保險一些。
3、看車輛保險標志。
正常的車輛都有保險標志的,包括交強險標志、環保標志等,一定要在前擋風玻璃上看一眼,這樣比較保險。一旦碰到沒有各種保險標志的,就要注意了,不能隨便挪動車輛。
4、繁忙路段要盡快撤離。
如果是在交通繁忙的路段,應該盡快完成上述簡單檢查后把車輛轉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然后再進行下一步處理。
5、走快速理賠。
如果不想耽誤時間,發生事故損失在2000 元 以下,事故責任明確,那就走快速理賠程序,即不用等保險公司來看現場,因為你已經拍照了,這樣報案后約時間去定損就行了。
交通事故當中的損傷參與度會直接影響到后期的賠償標準,比如說受害者原來就有糖尿病、高血壓這些疾病的話,這肯定和交通事故沒有任何的關系,所以,治療這些疾病期間所產生的費用不應該由肇事者賠償。而且,損傷參與度也應該由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019
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有幾級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后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疾病未起作用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損傷與后果之間有必然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的因果關系,為100%。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為70~90%。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與目前后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系,為40~60%。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損傷與目前后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為10~30%。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為0%。
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有幾級?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后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后果之間有必然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的因果關系,為100%。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為70~90%。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與目前后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系,為40~60%。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損傷與目前后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為10~30%。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為0%。
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是什么意思?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是指在有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和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體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損害了人體健康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的事件中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損傷在人身死亡、傷殘、后遺癥的發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關系。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后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后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為100%。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為70~90%。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與目前后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系,為40~60%。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損傷與目前后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為10~30%。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為0%。
損傷參與度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如何認定1.從損害參與程度來看,如何確定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的侵權責任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 ?
公安部發布的行業標準《人身傷害護理依賴評價》(GA/T800-2008)和后來制定的國家標準《人身傷害護理依賴評價》(GB/T 31147-)中有關于傷害參與的規范性附錄。根據本附錄,傷害參與以百分比表示,分為100%、75%和50%。
1完全是這種損傷及其并發癥和后遺癥造成的。如果原發病或殘疾與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系,則傷害參與率為100%。
2主要由這種損傷及其并發癥和后遺癥引起。原有疾病或殘疾僅加重和輔助護理依賴程度,損傷參與率為75%。
3這種損傷及其并發癥和后遺癥,與原有疾病或殘疾一起,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效果相當。如果難以區分主次,傷害參與率為50%。
4主要由原發病或殘疾引起,損傷及其并發癥和后遺癥僅加重和輔助護理依賴程度,損傷參與率為25%。
5如果傷害完全由原發病或殘疾引起,且傷害、其并發癥和后遺癥與所需護理依賴程度之間沒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則傷害參與程度為0。
該標準與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些相似,分為全責、主責、同等責任、次責、無責五類,對傷情參與鑒定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2.“損害參與”和事故責任比例有什么區別?
事故責任比例是指侵權責任事故中,侵權人和受害人對受害人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事故責任比例直接決定了侵權人承擔損害后果的比例。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外,首先需要按照責任比例在強制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其他侵權責任事故全部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損害參與程度是否與事故責任比例具有同等效力,即乘以事故責任比例后是否需要乘以損害參與比例?
事故責任比例產生的原因在于侵權人的行為(或不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即行為之間的相互作用,而損害參與則在于雙方行為與受害人既有個人體質即行為與既有事實之間的相互作用。兩者的區別在于,損害參與程度存在事實因素,這種被動因素對責任事故的發生沒有影響,只對責任事故的結果有影響。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計算傷害參與程度的實質是以受害人的人身構成對事故沒有影響為由,再次減輕侵權人行為的責任。傷害參與程度能否計算,取決于這種減輕責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3.“損害參與”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參與程度是否可以作為減輕責任的理由,即被害人的人身構成是否可以作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27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負責任”等等。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是:受害人有過錯;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原因有:受害人的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侵權人能夠減輕責任的原因僅限于受害人的過錯,那么受害人的人身構成是否屬于受害人的過錯呢?
過錯責任不同于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只要客觀上存在造成損害的事實,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而過錯責任則考慮人們主觀上是否惡意或不重視,即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造成非法損害的后果,但仍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屬于故意;演員的心理狀態,認為自己應該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卻沒有預見到,或者本可以自信地回避,都是一種過錯。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人的主觀意識,個人體質作為一個已存在的事實,不受人的主觀意識的影響,因此在法律概念上不屬于過錯。
另外,個人體質只對事故的損害后果有影響,對事故的發生沒有影響。如果僅以個人體質對損害后果有影響為由確定責任,則屬于使用“結果責任制度”(或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僅限于某些特殊侵權行為),而非“過錯責任制度”,這也違背了普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被害人的人身構成既不是過錯,也不是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4.“傷害參與”僅針對殘疾程度還是已經發生的傷害?
在有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一般侵權人申請損害參與程度的鑒定,而在無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則以受害人已經發生的損害為基礎申請損害參與程度的鑒定。整體認定傷害的目的是根據傷害參與程度對傷害造成的一切損失計算賠償責任,認定傷殘程度。目的是根據傷殘賠償損失的參與程度計算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無論對參加傷害的鑒定是針對傷殘等級還是已經發生的傷害,都不應作為計算賠償責任的依據。
5.“損害參與”不是只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考慮嗎,商業保險是否應該考慮損害參與?
有人認為,由于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不取決于責任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沒有必要按照損害參與程度計算責任,但商業保險的賠償應當以事故責任比例為基礎,因此責任也應當按照損害參與程度計算。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仍然沒有認識到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在于過錯責任,而不是結果責任。損害參與的計算以個人體質為基礎,個人體質不是受害人的過錯。只有受害人的過錯才能減輕侵權人或第三方保險公司的責任,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賠償責任都不應以損害參與計算。
此外,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是“駕駛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事故責任比例一般已經由交警部門確定,并沒有根據傷害參與程度額外約定承擔責任。即使約定了根據損害參與程度的責任標準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也是無效的。
6.“損害參與”不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是不是沒有意義?
損害參與程度雖然不能作為計算賠償的依據,但也有其積極意義。損害參與程度的鑒定可以確定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否與侵權人的行為有關。如果都是受害人的人身構成造成的,侵權事故的損害參與程度為零,即侵權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不承擔責任,對侵權人產生積極影響。如果鑒定意見認為侵權事故是損害后果的次要、平等、主要或全部責任,那么侵權事故與損害后果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就應根據自己的過錯責任賠償損失,這對受害人有積極作用。
有時參與程度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有時對侵權人不利。如果大部分事故是受害人自身身體狀況等其他自身因素造成的,那么損害參與程度應記錄在賠償依據中,侵權人只需根據自己的責任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