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三種不同的計算方法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如下所示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金怎么計算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式是:失業保險金等于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保險金領取期限乘以,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保險金的領取期限一般有12個月、18個月或者24個月這3種形式。期限的長短通常會由交費的時間來確定的。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一般需要參照當地的具體情況來據誒的那個。失業保險金制度是國家給予國民的一項福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條 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失業金是怎么算的失業金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一般都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計算方法計算法律分析:1.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法 繳滿一年領一個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最多領12個月。繳滿5年不足10年的最多領18個月。累計繳滿10年,最多領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領取期限合并計算,最多不得超過24月。
2.申領辦法: 用人單位出具解約證明,并在15天內報勞動部門辦失業登記,憑失業證明和個人身份證到社保局申請辦理。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按什么算法員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根據員工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以及當地法律規定進行計算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的。享受年限有統一的規定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但是每月支付的金額是根據地方規定進行執行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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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公式1、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金具體計算方法 ,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擴展資料
領取程序
1、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到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著參保單位出示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核(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就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清認真的填寫《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然后到本人的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