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動遷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的補償是: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權人的損失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2、周轉補償費: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建設、規劃、公安、工商、國土資源、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第八條 拆遷申請書、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拆遷范圍、拆遷方式、補償方式、拆遷期限;
(三)被拆遷房屋狀況;
(四)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概算;
(五)安置方式、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可提供的過渡周轉房數量、標準和地點;
(六)拆遷范圍內按規定應予保留的房屋、綠地及其他設施的保護措施。第九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十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公告應載明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許可證號等事項,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準予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重新發布拆遷公告。第十二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實施拆遷。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十五條 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應當停止建設。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確定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未經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改變房屋規劃用地性質的;
(二)改變房屋建筑面積、變更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權益狀況等,未按規定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將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拆遷人應當按照變更、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狀況予以補償。
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法律分析】:最新國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根據相關法律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的規定烏魯木齊市拆遷補償標準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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