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男子蹲冤獄5年多次申請國賠未果,一直未被受理的原因是盧某的案件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適應標準。因此,他多次申請賠償均失敗。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我們來看一下《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時間,這部法律是在1995年的元旦才開始實施的,而盧某的案件發生在八幾年,即便是重新改判,其無罪釋放,也在95年以前。因此,盧某的案件沒有達到賠償的標準。
換言之,如果說盧某無罪釋放發生在95年之后,那么,他是有國家賠償的。但是,他的案件恰巧是在95年元旦前再審完結的,因此,這個時間卡的正好在《國家賠償法》之前,即便是相關部門有心給盧某賠償,也沒有法律可依,這筆錢也無法進行支付。
輿論紛紛
可以說盧某一事導致輿論紛紛,現在網上對于這件事的評論不一,有的認為,盧某的確被冤枉了五年,入獄了五年,不管如何理應當賠償。畢竟,盧某入獄之后,他的妻子改嫁,現在孩子認定他為罪犯,依舊對其不管不顧,可以說牢獄之災已經徹底的毀掉了盧某的一生,這是顯而易見的。也有的網友表示,盧某的確是冤枉的,而法庭再審也給盧某洗刷了冤屈,盧某出獄之后就應該重新面對生活,努力去創造新生活,而不是一直自怨自艾,一直把眼光放在國家賠償上。
新動向
其實盧某一事的確沒有法律可以依仗,賠償大概率不可能實現。那么相關部門是不是可以考慮從其他地方來補助一下盧某呢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比如補助金,低保醫療等等,這一些地方相關部門應該可以做到,而盧某也符合相關的條件,畢竟,他無依無靠孤身一人。
男子蹲冤獄5年多次申請國賠未果,一直未被受理的原因是他的案件不符合《國家賠償法》。
財政局拒不執行國家賠償支付怎么辦?財政局拒不執行國家賠償支付怎么辦?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國家賠償程序,總的原則是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由于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實行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原則,其目的在于簡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時得到賠償。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通稱協商程序或協議程序,即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先行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進行自愿協商,從而達成賠償協議,解決賠償爭議。但是,實行這一原則有一例外,即賠償請求人提出行政賠償時,由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存在,賠償請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屬于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在國家賠償程序中,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另一個重大區別是在審理機構方面,行政賠償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行政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審理;刑事賠償則是由人民法院特別設立的賠償委員會審理。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這是因為刑事賠償涉及的國家機關較為復雜,其中,既有主持賠償爭議解決的人民法院,也有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賠償義務機關,又是主持解決賠償爭議,決定是否賠償的機關。盡管主持解決賠償爭議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個人民法院,但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他們畢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統,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古老的公正法則。同時,人民檢察院本是對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的機關,而在刑事賠償中。人民檢察院則要作為當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審判。這些特殊情況決定了刑事賠償不能作為一般的案件對待,由人民法院既設的任何一個審理機構處理。因而,國家賠償法確定了刑事賠償由人民法院特設的賠償委員會來處理。但是,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既然是應賠償請求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裁決的司法活動,就應當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規則,賠償的一般程序是:(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2)合議。無論是行政審判庭,還是賠償委員會,都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況有哪些?國家不予賠償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的情況有: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他情形。
擴展資料: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2、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國家賠償一直不解決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