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求行政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書面委托書。解除或變更委托的,也應當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第四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
(二)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第五條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賠償申請書回執。第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的違法致害行為,應當給予賠償。違法致害行為的確認途徑:
(一)賠償義務機關認為致害行為違法的;
(二)經復議機關復議,確認為違法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為違法行為的。第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請求后,可以根據損害的具體情況,本著平等自愿、互讓互諒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的范圍內,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賠償的數額。協商達成一致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協商的賠償數額,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協商未達成一致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賠償決定,并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賠償義務機關在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之前,應當將賠償意見書面征得同級財政機關的同意。具體程序另行規定。第八條 行政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及代理人概況;
(二)賠償義務機關名稱、地址;
(三)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四)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事實和根據;
(五)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的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六)不服行政賠償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和期限;
(七)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的年、月、日。
行政賠償決定書由賠償義務機關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賠償義務機關的印章。
行政賠償決定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送達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的,最初收到賠償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召集其他賠償義務機關共同研究賠償事宜。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共同作出行政賠償決定,并按照行政賠償決定分別履行各自的賠償責任。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行政賠償的理由不成立或已超過了請求國家賠償時效的,行政機關應當拒絕賠償,并制作拒絕賠償理由書。
拒絕賠償理由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及代理人概況;
(二)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拒絕賠償的理由及根據;
(四)不服拒絕賠償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和期限;
(五)拒絕賠償的行政機關名稱、地址;
(六)制作拒絕賠償理由書的年、月、日。
拒絕賠償理由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送達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第十一條 對行政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行政賠償決定、拒絕賠償理由不服的,賠償請求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前款事由申請行政復議的,不予受理。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分別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和賠償申請書。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期間內,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否賠償和賠償的金額及方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理賠后,應當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追償,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云南省行政賠償規定第一條 為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了規范行政賠償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的權利,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法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申請行政賠償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接受行政賠償申請并作出處理的機關是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當依法確認具有賠償義務時,即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法制機構,是行政賠償處理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所屬或者內設的行政賠償工作機構,負責具體處理行政賠償事務。
未設法制機構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由其指定的機構負責具體處理行政賠償事務。第四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
(二)擬訂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
(三)調查案情和收集證據;
(四)擬訂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五)提出追償行政賠償費用的建議;
(六)提出追究或者免除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應當向行政賠償處理機關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申請書可以直接遞交或者委托遞交,也可以郵寄遞交。申請書可以委托他人代寫。賠償請求人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記入筆錄。第六條 行政賠償處理機關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時應當進行登記,并在7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行政賠償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賠償請求人發送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
(二)對不符合行政賠償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賠償請求人發送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通知書中須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行政賠償申請書未載明《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內容的,將申請書發還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第七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對擬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立案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在收到行政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第八條 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發現已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不應當由本機關繼續處理的,應當移送有處理義務的行政機關處理。移送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賠償案件移送書,并附送行政賠償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同時向賠償請求人發送行政賠償案件移送通知書。第九條 行政賠償處理機關對立案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指定3名以上單數的工作人員進行審理。審理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刁難、阻撓和拒絕。第十條 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的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有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及損害的程度;
(二)損害是否由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所致;
(三)損害是否屬《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案件經過審理,認為符合行政賠償條件的,應當給予行政賠償;認為不符合行政賠償條件的,不予行政賠償。給予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應當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的負責人作出決定。對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賠償決定前,可以在法定范圍和標準內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項目、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進行協商。第十二條 依照前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賠償的,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不予行政賠償的,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制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行政賠償處理機關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蓋本機關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或者行政賠償案件移送應當蓋行政賠償處理機關印章;其他文書可以蓋行政賠償工作機構印章。第十三條 送達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須有送達回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或者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收發部門簽收;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將文書留置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人及其他簽收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郵寄送達的,以郵件的簽收日為送達日。
行政訴訟 行政賠償根據相關規定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就行政 訴訟 行政 賠償標準 如下: 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的具體形式。行政賠償是對侵權損害的救濟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行政賠償采用什么方式,依據什么標準,直接影響到救濟的質量,影響到受害人權益,因而需要合理設計。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我國《 國家賠償法 》第25條規定:“ 國家賠償 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由此可見,我國行政賠償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這一賠償方式實際上包含著三種具體的賠償方法,即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l.金錢賠償。金錢賠償就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金錢賠償是行政賠償的主要方式。 2.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3.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他組織的財產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毀損而遭到破壞后,若有可能恢復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以恢復財產原狀的一種賠償方式。恢復原狀的條件主要有: 1)需要有受害人的請求; 2)侵權前的原本狀態的資料齊備; 3)侵權后能夠恢復到原本狀態的; 4)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進行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并且不會造成違法的后果。 行政賠償計算標準 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是國家行政賠償立法所確立的根據損害程度確定賠償金額的準則,是行政侵權的受害人獲得實際賠償的重要前提。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不同類型的損害規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據此,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具體標準是按日支付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公民應得的賠償金等于該公民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違法拘留、拘禁的天數乘以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對受害者給予一次性賠償。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按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準。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計算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7條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規定計算,并且從造成身體傷害、致殘和造成死亡三個方面分別規定了賠償標準: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處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方式有哪些行政賠償方式:
1.金錢賠償。金錢賠償就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金錢賠償是行政賠償的主要方式。
2.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3.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他組織的財產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毀損而遭到破壞后,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的范圍和數額是什么國家賠償的范圍和數額為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一)行政賠償范圍:1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二)刑事賠償范圍: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等。賠償標準為: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賠償金額怎么算法律賠償金額怎么算
法律賠償金額怎么算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當國家機關或者相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的時候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那么一般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的。那么下面為大家介紹法律賠償金額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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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具體案情來計算國家賠償,具體委托律師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行政賠償協商金額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二十八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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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根據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我國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主要采用撫慰性賠償標準與補償性賠償標準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撫慰性賠償標準主要體現在侵犯人身自由權和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方面的賠償;
補償性賠償標準主要體現在侵犯生命健康權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方面的賠償,以及侵犯財產權的罰金、沒收財產等方面的賠償。目前的賠償標準主要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活和生存需要,彌補其直接損失為限,使受害人受到的損害能夠得到適當的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天的賠償金應按照國家上年度的職工日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應該按照下列規定來進行計算:
1、對公民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相應的醫療費,賠償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收入每日的賠償金需按國家上年度的職工日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2、對公民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相應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需根據喪失勞動力程度來進一步確定,對公民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相應生活費;
3、對公民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相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還需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4、上述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需參考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來進行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應付到十八周歲為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應付到死亡為止。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下列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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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賠償金該怎么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哪些情形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
具體而言,以下幾種情形被辭退的,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第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四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是否扣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經濟補償金是否扣稅作出了以下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示的是,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單位不愿支付經濟補償金怎么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經濟補償;若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如果單位不愿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在申請仲裁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對于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當中就可能就存在很多勞動者無法弄懂的法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