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根據規定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虛假宣傳賠償標準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的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應當按照消費者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如果遇到商家虛假宣傳,消費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賠償,商家拒不賠償且性質惡劣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虛假宣傳的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也就是虛假宣傳了。
如果微商、主播等在銷售商品時使用公司發布的虛假廣告,則同樣會構成虛假宣傳,對存在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的,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如果明知道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健康嚴重損害或死亡的。
除了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最高二倍的懲罰性賠償,也就是除了退一賠三,還能要求最多三倍損失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欺詐賠償幾倍?一、根據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合同欺詐賠償幾倍?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的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有欺詐行為,要對消費者進行3倍賠償,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新消 法規 定消費欺詐3倍賠償是獲賠的最低限度。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定懲罰性賠償僅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限度。 二、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包括哪些?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現代的商家為了追求利益,往往不顧消費者的安全,提供一些質量非常差的產品,這樣給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可能帶來極大的損失,因此如果存在著欺詐消費者的狀況,那么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品價格的三倍來進行賠償。
商家虛假宣傳怎么賠償商家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行為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的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分析:商家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詐廣告經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
2、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虛假廣告采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3、商品的來源作為廣告內容之一,不正當競爭者常常拿假冒優質商品產地做廣告詐欺消費者,有些劣質商品雖沒有假冒他人的商標而不受商標法的禁止,但卻假冒名牌商品的產地來迷惑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禁止這種欺詐行為。
4、商品的價格在廣告中任意變換,借以招來顧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其花樣可謂難以捉摸,為了吸引顧客,競爭者通過廣告把商品(或服務)宣傳得完美無缺,但他們不標價格,不愿把價格暴露出來,比如,表面上告示降價,但實際上價格未變或略有降低,有的廣告以降低價格來招來顧客,但實際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來還要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二倍。
(二)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商家虛假宣傳進行賠償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
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同時,當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
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有以下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的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屬于欺詐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1)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2)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3)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4)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5)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6)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7)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8)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9)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10)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11)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12)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13)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14)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15)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欺詐行為賠償規定如下: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要求雙方主體資格平等,如果一方存在欺詐行為,被欺詐的一方肯定是想要為自己維權得到合理的賠償的。那么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是什么呢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1
一、合同欺詐怎么認定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欺詐要負哪些民事責任
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已交付于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范圍,法律規定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和按有關規定折價的勞務或者利益等。
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為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一般應包括: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虛假賠償欺詐賠償 ;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
三、合同欺詐如何賠償
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對于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于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對由于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2
合同欺詐的法律認定
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及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即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所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為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巨大、特別巨大,則是對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如何掌握的問題。
目前我省公、檢、法會同有關部門,經調查研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針對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情節。
提出如下意見:合同詐騙罪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為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為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200萬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目前市場主體及整個社會的經濟條件已經發生巨大變化,這個規定的意見是否與形勢發展的客觀現實相符合?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盡快作出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此外,在作出解釋規定時還應將個人合同【詐】騙犯罪與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區別開來。
區別的原則是:個人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應低于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3
合同欺詐如何賠償
律師解答
合同欺詐的賠償是如果合同被撤銷后,欺詐方因被撤銷的合同獲得的財產要予以返還給被欺詐人,不能返還的要折價進行賠償;欺詐方還需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