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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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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河南坐11年冤獄農民趙作海獲國家賠償65萬元”案件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行政賠償第一節賠償范圍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三節賠償程序第三章刑事賠償第一節賠償范圍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三節賠償程序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第五章其他規定第六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趙作海65萬如何敗完的

同村村民失蹤后被發現有無頭尸體的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被害人”歸來而被宣告無罪。服刑11年后,趙作海獲得65萬元國家賠償。現在短短五年,這筆錢已經全部用完。編輯趙作海出獄后五年的財務賬目,看看這65萬元是怎么花的。

1999年5月,趙樓村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無名尸體。趙作海作為主要嫌疑人被拘留,然后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年后,“受害者”因為生病沒錢看病,回到趙樓村。這起故意殺人案也啟動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了再審程序。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認為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是一起明顯的錯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和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

趙作海現在怎么樣

就在這兩天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全健出名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了。許多網民都在關注漸江和里拉醫生。與此同時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許多媒體開始關注全健經銷商的生存狀況。

12月28日,媒體采訪了全健的銷售經理。

我們面前的這對夫婦——全健的銷售店,經過幾年的努力,現在已經成了“窮人的蛋”。八年前他有65萬。冤案獲國家賠償11年徒刑。太可怕了。

于是,他和妻子簡在一起4年了。這些錢都被投資了。唯一的收獲是吃了很多健康的食物。兩個人每天吃健康食品。

這是12月28日。雖然天氣很冷,但趙作海和李素蘭的妻子家里沒有暖氣,整個房子就像一個冰窟。兩個人開不了暖氣。

從房間里的設施來看,是個窮人家。

從面相上看,兩個人都是老人。商丘現在氣溫最低。零下九度。但是因為老兩口的房間沒有暖氣,所以取暖的方法就是在房間里跺腳,小跳一下來暖身子。

讓我覺得不協調的是,大瓶小瓶的健康食品,就像一個小診所。

據調查,漢朝的趙作海已經66歲了。這個年紀應該是標準的老人了。他是河南商丘佗城人。因為之前犯了錯,坐了10多年。結果獲得國家賠償65萬元。

得到這筆錢的趙作海參加了賀蘭縣的西部開發項目。結果這就是傳銷詐騙。最后被警察弄壞了。投入的錢自然就斷了。得知此事后,我賠償了18萬。

2014年,趙作海又投資2250元購買了全健的三個代理資格,開始代理全健。

關于“河南坐11年冤獄農民趙作海獲國家賠償65萬元”案件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三章刑事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刑事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四十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國家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的范圍是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對相對人來說,國家賠償范圍意味著其求償權的范圍。國家賠償范圍確定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范圍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一。由于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涵蓋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所以,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為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約80%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實施的,因此,在國家機關中,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最直接、最廣泛、最經常。如果他們違法行使職權,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負面影響也很大。所以,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點。

在行政賠償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致害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具體行政行為,一類是事實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只對這兩類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屬賠償范圍。

另外,國家賠償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只限于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由于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國家是抽象的政治實體,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請求抽象的國家承擔具體的賠償義務,這就需要有一個義務主體來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這個義務主體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所以,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它代表國家接受國家賠償請求,參加國家賠償程序,支付賠償費用。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基本采用的是誰致害,誰負責的原則。即實施侵害的機關或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負責賠償。

國家賠償方式和標準

國家賠償的方式,即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由于損害的性質、情節、程度不同,賠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由于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項職能,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的方式應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國家機關陷入繁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因此,我國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補充。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指國家支付賠償金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時適用的標準。由于國家侵權損害的類型多種多樣,損害造成的結果也各不相同,設定一個計算標準尤為重要。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大都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其賠償標準大致有如下三種:

1.懲罰性標準。侵權主體除向受害人補足其實際損失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額外的費用,這種額外的賠償金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帶有懲罰的性質。

2.補償性標準。侵權主體支付的賠償金僅僅是填平補齊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3.撫慰性標準。國家賠償不足以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僅僅是象征性、安慰性的給予一定的補償,這種賠償的數額往往少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由于賠償標準與國家財力直接相關,基于當時的經濟條件,我國的賠償基本采取的是撫慰性標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趙作海案的領取賠償

5月13日上午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趙作海在簽字領取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支付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的65萬元支票后,趙作海申請國家賠償案就算結束。但對于這個數額,趙作海的親戚們和趙作海本人都認為太少。昨日下午,一直為趙作海索賠事宜奔走的叔叔趙振舉再次向記者表達了這一觀點。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他說,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趙作海簽協議書是在凌晨兩點,當時趙作海迷迷瞪瞪,很多事情沒有搞懂。而且,在趙作海獲得的65萬元中,50萬元為國家賠償金,15萬元為生活困難補助費。其中絲毫沒有體現精神賠償。因此,他們準備繼續要求精神賠償。 5月12日,商丘中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寫明,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商丘中院稱,鑒于2009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沒有公布,而最高法院2009年4月9日宣布,根據國家統計局當日公布的2008年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額,上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2008年每日的賠償金比上年增加12.68元,調整至111.99元。商丘中院遂以2008年度每天111.99元為基準,考慮到國家職工日均工資逐年遞增的情況,參照2008年比2007年遞增的比例,估算出2009年的職工日平均工資。趙作海在獄中度過了11個年頭,被羈押共計4019天,最終確定對其國家賠償金額為50萬元。

法院同時考慮到,這11年的牢獄之災,使得趙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特別是這11年的監獄生活更使趙作海不堪回首。毫無疑問,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傷害,他有權利要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但由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文尚未實施,法院最終決定給予趙作海生活困難補助金15萬元。

國家怎樣賠償趙作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三章刑事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五章其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他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刑事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四十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國家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的范圍是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對相對人來說,國家賠償范圍意味著其求償權的范圍。國家賠償范圍確定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范圍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一。由于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涵蓋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所以,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為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約80%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實施的,因此,在國家機關中,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最直接、最廣泛、最經常。如果他們違法行使職權,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負面影響也很大。所以,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點。

在行政賠償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致害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具體行政行為,一類是事實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只對這兩類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屬賠償范圍。

另外,國家賠償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只限于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由于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國家是抽象的政治實體,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請求抽象的國家承擔具體的賠償義務,這就需要有一個義務主體來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這個義務主體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所以,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它代表國家接受國家賠償請求,參加國家賠償程序,支付賠償費用。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基本采用的是誰致害,誰負責的原則。即實施侵害的機關或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負責賠償。

國家賠償方式和標準

國家賠償的方式,即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由于損害的性質、情節、程度不同,賠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由于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項職能,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的方式應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國家機關陷入繁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因此,我國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補充。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指國家支付賠償金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時適用的標準。由于國家侵權損害的類型多種多樣,損害造成的結果也各不相同,設定一個計算標準尤為重要。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大都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其賠償標準大致有如下三種:

1.懲罰性標準。侵權主體除向受害人補足其實際損失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額外的費用,這種額外的賠償金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帶有懲罰的性質。

2.補償性標準。侵權主體支付的賠償金僅僅是填平補齊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3.撫慰性標準。國家賠償不足以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僅僅是象征性、安慰性的給予一定的補償,這種賠償的數額往往少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由于賠償標準與國家財力直接相關,基于當時的經濟條件,我國的賠償基本采取的是撫慰性標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冤案史中有哪些天價賠償?有人索賠3300萬!

昨日下午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聶樹斌家人委托律師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其中提出7項賠償申請,金額共計13919156.80元,標志著這起轟動全國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的案件的國家賠償程序正式啟動。

正義貓注意到,申請中有1200萬元屬于精神賠償,如此高額的精神賠償在司法界也是相當罕見的,那么1200萬賠償究竟高不高呢?

聶樹斌于1994年9月被傳喚拘留,1995年3月被控訴強奸殺人罪,同年4月5日被河北省高院判決死刑,4月27日被執行槍決。

2005年,犯多起強奸殺人案的王書金落網,供述聶樹斌案其實系他所為。在種種干擾和耽擱下,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庭才宣告聶樹斌無罪。

聶樹斌家人認為,受害人在錯拘、錯捕、錯訴、錯判階段,人身自由、個人名譽和生命均受到嚴重侵害,給家人在精神上造成巨大傷害。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河北省高院應對聶樹斌案盡賠償義務。

聶樹斌家人表示,自己遭遇的痛苦和折磨難以想象,因為聶樹斌案,聶家一直在社會關注的風口浪尖上,家人多次申訴未果,不斷燃起希望,又不斷遭受殘酷打擊,聶母常在兒子的墳前大哭,聶父還因此大病一場,而聶家只有一個兒子,無法再續香火。

事實上,賠償超千萬的國家賠償并不是第一次,錢仁鳳案、陳滿案、念斌案申請賠償均在1000萬左右,只不過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與判決金額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具體計算方法還需要和河北高院詳細溝通。

目前,河北高院已正式受理聶樹斌案國家賠償申請,按正常的程序,接下來承辦法官會跟聶樹斌家屬和律師聯系,組織國家賠償的聽證會,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要求,應該在60日內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如果當事人不滿意,可在決定書做出后一個月內向最高法院申請重新做出國家賠償決定。

盤點各大冤案國家賠償情況

1、趙作海案 索賠100萬

1998年2月,河南商丘一村民失蹤數月,一年后該村挖出一具無頭尸體,警方認定為失蹤者的尸體,迅速鎖定與受害人有矛盾沖突的趙作海,在刑訊逼供下趙作海認罪,趙作海被判死刑緩刑。

2010年4月,已經被“殺害”的村民突然回家,當初他在砍了趙作海的腦袋一刀之后,害怕報復逃走了,并非被趙作海殺害。2010年5月,趙作海被河南省高院宣告無罪釋放。坐了12年冤獄的趙作海申請國家賠償100萬,最終獲賠65萬。

2、呼格案 索賠372萬

1996年,呼和浩特一女子在廁所被奸殺,蒙古族男子呼格吉勒圖發現后報警,但被警方主觀認定為疑兇,在刑訊逼供下,呼格吉勒圖認罪,被內蒙古高院判處死刑執行槍決。

2005年,作案21起,奸殺9名女子的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了廁所奸殺案系他所犯,卻受到先前辦理呼格案專案組人員的干擾。

直至2014年12月,內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并徹查嚴處了參與呼格案的專案組成員。2015年,呼格吉勒圖父母申請賠償372玩,最終獲得國家賠償205萬。

3、張高平叔侄案 索賠702萬

2003年,張高平叔侄開貨車從前往上海,中途捎帶一位女孩去杭州,第二天女孩裸死在錢江三橋附近,張高平叔侄被逮捕。經刑訊逼供兩人認罪,被浙江省高院分別判死緩和有期徒刑15年。當時辦案人聶海芬號稱“浙江女神探”,在面對央視采訪時說,此案無懈可擊。

2005年,浙江女大學生被出租車司機勾海峰殺害,通過DNA比對勾海峰的DNA與2003年被害女孩指甲上提取的完全匹配。勾海峰于2005年被草草處以槍決,辦案人正是女神探聶海芬。

2013年3月,浙江省高院宣告張高平叔侄二人無罪。叔侄二人蒙冤十年,索賠702萬,最終裁定國家賠償221萬。

4、錢仁鳳案 索賠955萬

2002年春節前夕,云南一家幼兒園發生投毒案,三名孩子中毒,其中一名搶救無效死亡,負責照看孩子的17歲女孩錢仁鳳列為疑兇,在警方刑訊逼供、偽造證據下,錢仁鳳因未成年被判無期徒刑。

歷經長達14年的申訴之后,云南省高院最終宣告無罪釋放。錢仁鳳含冤入獄14年,曾索賠955萬元,2016年11月,錢仁鳳獲得國家賠償172萬元。

5、陳滿案 索賠966萬

1992年12月,海口發生一起殺人焚尸案,與死者有矛盾糾紛的陳滿被警方列為疑犯,在刑訊逼供下陳滿認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因物證丟失,陳滿屢次上訴被駁回。2016年2月1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陳滿案,陳滿被宣告無罪。

陳滿蒙冤23年,出獄后向海南高院提出966萬賠償。2016年5月,海南高院向陳滿支付275萬賠償。

6、念斌案 索賠1500萬

2006年7月,念斌鄰居家兩名小孩食物中毒死亡,警方懷疑投毒者是念斌,案件歷經8年審查,念斌曾4次被判處死刑。

2014年8月,因警方存在刑訊逼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念斌被宣告無罪。2014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原提請國家賠償15000萬,最終獲賠113萬。

7、許金龍案 索賠3300萬

1994年1月,莆田縣村民在家中被捆綁致死,偵查人員根據足跡鎖定嫌犯蔡金森,蔡金森在刑訊逼供下,供述與許金龍等三人共謀搶劫殺人,為了盡快結案當地警方不惜編造大量偽證,對其家人下手逼迫認罪。1999年,四人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前后共在監獄渡過了22年。

2016年2月,福建省高院許金龍案,因缺乏實物證據支持,判定四人無罪釋放。2016年6月,許金龍四人向福建省高院申請3300萬國家賠償。

聶樹斌案以及上述幾起冤案,均與警方的刑訊逼供、偽造證據,以及司法機關的審判制度有關,我們應該深入分析偵查制度、刑事辯護制度以及審判制度,警方為求破案急功近利,長時間的疲勞訊問、夜間訊問,甚至刑訊逼供,一旦案件被宣告“破獲”,尚未等到法院裁判,偵查人員已經立功授獎,而法院很多時候只能無奈地吞下偵查機關做出的“夾生飯”。

而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所做的工作有限,無法接觸到關鍵性的證據,上下級法院的審判和撤銷機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導致當事人的申訴愿望被無限擱置,造成上訪事件時常發生。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人死了給再高的賠償又有何用?雖說每個時代都有冤假錯案,但中國當前正處在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需要不斷完善刑偵、審判、司法體制,盡量避免冤案的發生趙作海為什么就給65萬 !對于判死刑的犯人,應該慎之又慎,不可釀成千古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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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05-06 19:06

趙作海案件的始末

趙作海案件的始末他說挖水井是希望能找到無名尸殘留的骨骸,(源至百度百科)趙作海案的案件調查 當事人稱曾遭刑訊逼供趙作海案件的始末,警方表示省市已組成調查組趙作海案件的始末,刑訊逼供亦是調查內容昨天,柘城縣警方表示,趙作海一案正在偵破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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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日企,員工發生交通事故,依然選擇專做交通事故的我們來爭取賠償,這也是對我們極大的認可?????? 專業人士辦專業的事,才是對您權益最大的保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12-25 15:52

趙作海李素蘭受騙不止我一個

趙作海悄悄地告訴記者:“我現在在寧夏做扶貧工程,搞西部大開發,這是國家趙作海李素蘭受騙不止我一個的一個秘密項目,在媳婦的勸說下,我交了17.5萬,趙作海的傳銷事件 2011年4月11日,趙作海和李素蘭領取趙作海李素蘭受騙不止我一個了結婚證,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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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爭取雙賠?北京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殘,除了傷殘賠償金等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之外,如果符合條件,還可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可以分別獲得。像在北京我們就幫助很多的受害者拿到了雙賠。如果你也有類似問題,可以聯系我幫你處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04-09 19:30

趙作海現在怎么樣

權健直銷員的生存現狀趙作海現在怎么樣:因為賺不到錢,所以每天都帶著健康食品吃飯,怎么樣,現在趙作海和李素蘭的客廳的暖氣好像也沒有錢,與此同時,許多媒體開始關注全健經銷商趙作海現在怎么樣的生存狀況,權健直銷人員生存現狀:錢沒有賺到,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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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甲律所,處理交通事故18年經驗?? 4000多面錦旗,全國錦旗最多的律所?? 出版多本交通事故書籍,指引全國交通事故律所處理交通事故案件?? 371期和解大講堂,法醫評估傷殘,和解專家助力和解,快速拿賠償?? 用實力說話,用事實證明??????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07-15 11:15

“專業無可挑剔,實力毋庸置疑”,這是對我們最高的贊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理賠糾紛委托元甲,獲得滿意賠償款后,工傷案件再次委托,這就是專業與高效帶來的口碑與復購!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03-12 18:04

趙作海65萬如何敗完的

趙作海案沉冤昭雪趙作海65萬如何敗完的,趙作海也將獲得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趙作海65萬如何敗完的同村村民失蹤后被發現有無頭尸體趙作海65萬如何敗完的的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趙作海65萬如何敗完的,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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