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有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如果員工應工廠搬遷導致需要離職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首先要予以明確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的是,工廠搬遷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此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該種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并且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因此,如果因為廠搬遷導致離家過遠或其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他情形使得無法繼續在廠里工作,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單位搬家員工去不了怎樣賠償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我國相關法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公司搬遷員工不去,會有賠償金嗎?如果公司搬遷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員工不去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是不會有賠償金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的。
公司搬遷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是員工自己不愿意去,不是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不會賠償。
公司搬家不愿隨行,能拿到補償金嗎?公司搬家不愿隨行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可以拿到補償金的。但是公司應該征求每位員工的意見公司搬家不去有賠償標準 ,統一到新地址工作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金。
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有些單位認為,發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愿意,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于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