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聚眾斗毆的定罪量刑標準如下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1、對其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2、如果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存在多次聚眾斗毆的、社會影響惡劣的或者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斗毆如何定罪量刑
1、聚眾斗毆的定罪量刑標準如下:
(1)對其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
(2)如果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存在多次聚眾斗毆的、社會影響惡劣的或者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的認定要件有哪些
聚眾斗毆有以下認定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行為人實施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了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行為人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有首要分子與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會構成此罪;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聚眾斗毆在社會上存在這樣的情形,聚眾斗毆,顧名思義就是多數人實施的行為,并且對社會有重大的影響,對于行為人的處罰量刑標準也根據情形來規定,有積極參加的,是首要分子的處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其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他參加的處罰要輕一些。 一、 聚眾斗毆罪 量刑標準 依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 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聚眾斗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中文名 聚眾斗毆罪 解 釋 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 客體要件 公共秩序。 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 目錄 1. 1 構成條件 2. 2 認定界限 3. 3 處罰準則 4. 4 附帶 訴訟 5. 5 相關說明 構成條件 編輯 (一)聚眾斗毆罪的 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 (二)聚眾斗毆罪的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認定界限 編輯 (一)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 民事糾紛 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 故意傷害罪 (包括輕傷、重傷)、 故意殺人罪 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斗毆罪與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處罰準則 編輯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附帶訴訟 編輯 民事訴訟 (一)聚眾斗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 民事責任 。 (二)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斗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 過錯責任原則 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 罪名 共同犯罪 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說明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余人則不為罪。 (二)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經常會在一些馬路上看見一些分幫派的人在打架 ,對周圍的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并且有涉及到一些財務的損害,其他人身權益的損害等等,聚眾斗毆是多數人實施的行為,一般達到三個人以上實施打架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本罪。 聚眾斗毆在社會上存在這樣的情形,聚眾斗毆,顧名思義就是多數人實施的行為,并且對社會有重大的影響,對于行為人的處罰量刑標準也根據情形來規定,有積極參加的,是首要分子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罰要輕一些。 一、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聚眾斗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中文名 聚眾斗毆罪 解 釋 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 客體要件 公共秩序。 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 目錄 1. 1 構成條件 2. 2 認定界限 3. 3 處罰準則 4. 4 附帶訴訟 5. 5 相關說明 構成條件 編輯 (一)聚眾斗毆罪的 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 (二)聚眾斗毆罪的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認定界限 編輯 (一)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處罰準則 編輯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附帶訴訟 編輯 民事訴訟 (一)聚眾斗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斗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說明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余人則不為罪。 (二)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經常會在一些馬路上看見一些分幫派的人在打架 ,對周圍的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并且有涉及到一些財務的損害,其他人身權益的損害等等,聚眾斗毆是多數人實施的行為,一般達到三個人以上實施打架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本罪。
聚眾斗毆罪判刑標準是如何的一、 聚眾斗毆罪 判刑標準是如何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的 聚眾斗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眾斗毆3次的;聚眾斗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后果等其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 (1)每增加 輕微傷 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眾斗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聚眾斗毆罪的認定標準 1、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 民事糾紛 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 故意傷害罪 (包括輕傷、重傷)、 故意殺人罪 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眾斗毆罪與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的界限,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3、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生活中一些人沖動之下向他人下挑戰書聚眾斗毆是出于所謂的義氣。不過,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聚眾斗毆的行為都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如果有涉嫌聚眾斗毆罪,那么 犯罪嫌疑人 及其家屬則要及時聯系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 律師 ,并委托其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辯護,以期能夠減輕刑罰處罰。
聚眾斗毆罪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對首要分子和其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68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68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68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是什么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具體內容包括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
1、多次聚眾斗毆的刑法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
4、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