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是不法對他人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一種。目前對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有較多的爭議,主要是集中在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財產損害賠償性質,是否屬于死者遺產的范圍,能否由死者的債權人主張等方面。 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精神損害補償性質,而是財產損害賠償性質,但是不應作為遺產處理,而且也不能由普通債權人去主張。
一、 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死者生命權侵害的救濟和賠償。一方面,因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當自然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死亡后,其權利能力即消滅,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另一方面是因為,生命是無價的,僅僅由加害人賠償金錢是達不到法律對生命權保護的目的的,生命權的保護應該有公法來予以保護。
二、 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7條和18條的規定。17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8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補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p>
即上述司法解釋在17條規定了死亡賠償金后,緊接著18條又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方式,說明兩者有明確的法律區別。
其次,從司法實踐來說,把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補償性質不利于對死者家屬權利的保護。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我國審判實踐中,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這就會導致在犯罪引起的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近親屬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得死亡賠償金。如果把死亡賠償金定性為對死者親屬的收入損失的賠償,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或得相對公正的司法救濟。
因此,從以上兩個方面考慮不能把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賠償性質。
三、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賠償項目。死亡賠償金的界定取決于如何認識它的性質,即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一種是扶養喪失說。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養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因此喪失了生活來源,范圍是被扶養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或有權獲得的扶養費份額。再是繼承喪失說。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來會將獲得的收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是因為加害人的行為使這種未來可以獲得的財產喪失。賠償范圍是因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二者比較,后者的賠償數額會更高一點,對受害人親屬的保護更周到一些,當然缺點是推測的成分較重。
《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失的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已經相當明確。因此,《解釋》所采的是繼承喪失說,這對于審判實踐及對受害人親屬相對保護合理的原則兩方面看,是合理的。理由:一是我國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了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責任,如果再采有扶養喪失說,就會使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相沖突;二是現行法律規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過低,不足于彌補受害人親屬遭受的財產損失;三是對于因不法侵害行為導致犯罪的,現行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以致死者親屬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死亡賠償金?!督忉尅方缍ǖ乃劳鲑r償金非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加之采繼承喪失說的觀點,使因犯罪行為致死受害人的親屬能夠得到相對公正的司法救濟。
需要明確的是,《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財產損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仍有權依據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在《解釋》第18條也有相應規定。
四、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由死者的債權人直接主張
首先,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死者死亡時的個人合法財產。因為前面已經說過,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死者本人的賠償,既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生命不是財產),又不是對死者生命權的賠償。可見,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其次,死亡賠償金是基于對死者絕對權——生命權的侵害而應承擔的對其親屬的未來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而債權是死者生前與債權人之間因相對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兩者性質上是不同的。
再次,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擔死亡賠償金的責任,是基于死者的親屬與死者之間法定的身份關系,這種絕對權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作為的義務。而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是相對法律關系,第三人并不負有必然保護這種法律關系的義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不得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屬于財產損害賠償金,是對死者的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普通債權人不能直接主張債權,債權人與死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只能通過訴訟另行解決了。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多少?(一)死亡賠償金(補助費)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后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 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匕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备鶕鲜鲆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根據受害人年齡的不同而賠償年限有異,但都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受訴法院所在地與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下面以不滿六十周歲的受害人為例進行說明。 其計算公式為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喪葬費賠償標準又是什么1.死亡賠償金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的賠償標準是什么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彼劳鲑r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生命權喪失(死亡)的賠償。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公民權的喪失。
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本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的喪失為給付條件。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兩種學說,即“扶養損失說”和“繼承損失說”。根據“喪失贍養”理論,因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生前所贍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失去生活來源,遭受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害。
但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了利益的平衡,法律規定,侵權責任人還應當賠償因被害人死亡而引起的被害人近親屬的反射性精神利益。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我國2001年3月頒布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義為精神損失。根據繼承損失理論,侵害他人生命導致死亡,不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還會造成被害人剩余歲月的收入“逃逸”,即造成其應得財產向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的損失。
所以死亡賠償金應該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受害人物質損害的范圍,同時也將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即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地位。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向交通事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他有繼承權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死亡賠償金根據被害人身份確定,賠償標準為二等、一等。城鎮居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補償;二是農村居民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一般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應該說,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進行賠償是有問題的,但這是規則。最高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司法解釋采用“繼承損失”說,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減少的補償。以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村戶籍人員到城鎮工作或定居的現象非常普遍。這些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和生活費與城市戶籍人員沒有區別。因此,以死者的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市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期限。具體來說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金是固定的。受害人60周歲以上,年齡每滿一年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客體是剩余壽命,但不完全是剩余壽命。年齡太小的話,20年補償完,年齡大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減一歲。死亡賠償金依據的是“繼承損失”理論,而不是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對于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對于60周歲以上(實際年齡-60周歲);75歲以上的人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周歲以下20年(含);60歲以上:n =(實際年齡-60);75歲以上的人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75周歲人員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特補原則是高而不低。第三十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與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一致。受害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如果低,可以按照法院起訴地的標準進行賠償,盡可能補償受害人。
4.實際補償金額的確定和一次性補償的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實際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一次性賠償的原則。這張寫了什么?至于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司法解釋第2條有所提及。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和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
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或者過失賠償權利的,應當抵銷過失,分擔損失。
5.選擇要被起訴的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的,所以被訴法院所在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密切相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前,當事人可以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管轄標準高的法院更有利。在選擇被訴法院時,需要考慮訴訟成本,如路途的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當地訴訟的便利性、當地的保護等因素。
6.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交通事故導致的非正常死亡不僅造成公民生命的喪失,也給死者的親屬和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巨大的物質損失上,精神上的創傷和痛苦也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
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一生無論花多少錢都改變不了。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死亡賠償金,或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以貨幣賠償的形式撫慰死者親屬的精神痛苦。這不僅是一種安慰,也是對肇事者錯誤行為的道德譴責。
體現了法律加強了對生命權的保護,也是重視生命權的體現。同時,部分死者生前或死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給予一定的死亡賠償金,也具有一定的經濟補償性質。由于死亡賠償金具有精神撫慰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雙重性質,其分配應根據立法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和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接受者應該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范圍內,因為他們的精神創傷和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非正常死亡,家庭不完整,對生活和工作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穩定死者家屬生活為主,精神賠償為輔。
死者的配偶和死亡時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多一些,死亡時不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給予適當補償。
7.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廣東省《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戶籍在農村,但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賠償金額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處理。
二、喪葬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的總額計算?!敖煌ㄊ鹿手氯怂劳龅模勒叩姆ǘɡ^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支付喪葬費。
過去僅限于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很多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是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條例》辦理的,以死者最近六個月的總收入為限。3000-4000元左右。包括一般尸體運輸費和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聘用人員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經法院審查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處理的喪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補償。
根據司法解釋,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潔方便。
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喪葬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補助金:
(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6個月的喪葬補助費;……
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固定待遇。
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帶薪停工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待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七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
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可否作為遺產繼承1、概念:(1)死亡賠償金賠償的法理依據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死亡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的收入因此喪失,家庭成員在財產上蒙受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了消極損失。按照損害賠償法原理,消極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死亡賠償金補償的對象是家庭成員。(2)精神撫慰金是對死者家屬精神痛苦的補償,為了彌補失去親人的巨大精神痛苦,近親屬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因此,要求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權人是作為家庭成員的近親屬,這種權利不能被繼承和讓與。2、具體理由: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能否作為遺產來繼承,牽涉到以遺產清償死亡人債務的問題,基于以下幾種理由,決定了這兩者不能視為死者留下的遺產。(1)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產生在公民死亡之后,不符合遺產的法理特征。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時存在的合法財產。無論遺產的的存在形式和形態有何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就是遺產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公民死亡前已經存在。而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產生都是在公民死亡之后,不符合遺產的法理特征。(2)死亡賠償金、死亡者精神撫慰金并非是對死者本人的補償。 遺產的所有權人一定是死亡的公民,遺產權利的主體不能指向他人。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被繼承人都只能繼承被繼承人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繼承他人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死亡者精神撫慰金并非是對死者本人的補償,而是對家庭成員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補償,權利主體是死者的家庭成員和近親屬。因此,不能視為是死者的遺產。(3)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說,作為遺產處理會剝奪家庭成員作為受害人的合法權利。 把死亡賠償金、死亡者精神撫慰金作為遺產處理還會導致一連串社會不公的出現。上海某區就出現過債權人狀告死者家屬,要求以死亡賠償金和死亡精神撫慰金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的案例。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我們國家早就廢除了“父債子償”的做法,死者生前所負債務,應當以死者個人遺留下的遺產償還,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應當承擔死者生前的債務。而死亡賠償金、死亡者精神撫慰金與死者生前的行為沒有關系,作為遺產來處分,會使本來對死者家屬的賠償變成對死者生前行為的抵償,與社會產生不公平的后果。3、結論:由于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的特殊性,決定了他們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死者親屬的合法財產,不能按照遺產來分割和處分,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行為干涉他們應當取得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2021年死亡賠償金標準是什么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二者差別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識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維護。法院實際審判時,對于戶籍方面,審查比較嚴格,需要相關的證據進行印證,才能被認可按照城市戶籍進行賠償。我國法律上對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殘的賠償情況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不同的責任所需要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沒有保險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由保險公司來進行賠償處理的, 且只能由個人承擔相關的賠償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法律分析】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的我國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二者差別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識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維護。法院實際審判時,對于戶籍方面,審查比較嚴格,需要相關的證據進行印證,才能被認可按照城市戶籍進行賠償。我國法律上對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殘的賠償情況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不同的責任所需要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沒有保險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由保險公司來進行賠償處理的, 且只能由個人承擔相關的賠償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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