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全國各省市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的交通事故致死亡賠償標準不一樣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的,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1、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北京市2013年死亡賠償金:729380元(即36469元*20年,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精神撫慰金:5萬—10萬元(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賠償范圍,并不絕對)。上述兩項合計為:最低為779380元,最高為829380元。(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2013年北京死亡賠償金:329520元(即16476元*20年,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精神撫慰金:5萬—10萬元(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賠償范圍,并不絕對)。上述述兩項合計為:最低為379520元,最高為429520元。(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沒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4、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這條說什么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5、選定受訴法院 。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6、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該公民生命的喪失,同時也給死者親屬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物質上的極大損失,而且精神上的創傷及痛苦更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生命是無論用多少金錢也換不來的。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又是客觀存在的。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還是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對死者親屬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錢補償的形式進行安慰。這不僅是一種撫慰,而且在道義上也是對肇事者不法行為的譴責。它反映了法律對生命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也是對生命權予以重視的表現。同時,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也兼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性質。 由于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于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并結合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范圍和分割原則。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因為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沒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可。另: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其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喪葬費賠償標準又是什么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生命權喪失(死亡)的賠償。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公民權的喪失。
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本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的喪失為給付條件。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兩種學說,即“扶養損失說”和“繼承損失說”。根據“喪失贍養”理論,因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生前所贍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失去生活來源,遭受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害。
但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了利益的平衡,法律規定,侵權責任人還應當賠償因被害人死亡而引起的被害人近親屬的反射性精神利益。我國2001年3月頒布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義為精神損失。根據繼承損失理論,侵害他人生命導致死亡,不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還會造成被害人剩余歲月的收入“逃逸”,即造成其應得財產向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的損失。
所以死亡賠償金應該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受害人物質損害的范圍,同時也將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即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地位。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向交通事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他有繼承權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死亡賠償金根據被害人身份確定,賠償標準為二等、一等。城鎮居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補償;二是農村居民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一般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應該說,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進行賠償是有問題的,但這是規則。最高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司法解釋采用“繼承損失”說,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減少的補償。以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村戶籍人員到城鎮工作或定居的現象非常普遍。這些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和生活費與城市戶籍人員沒有區別。因此,以死者的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市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期限。具體來說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金是固定的。受害人60周歲以上,年齡每滿一年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客體是剩余壽命,但不完全是剩余壽命。年齡太小的話,20年補償完,年齡大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減一歲。死亡賠償金依據的是“繼承損失”理論,而不是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對于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對于60周歲以上(實際年齡-60周歲);75歲以上的人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周歲以下20年(含);60歲以上:n =(實際年齡-60);75歲以上的人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75周歲人員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特補原則是高而不低。第三十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與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一致。受害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如果低,可以按照法院起訴地的標準進行賠償,盡可能補償受害人。
4.實際補償金額的確定和一次性補償的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實際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一次性賠償的原則。這張寫了什么?至于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司法解釋第2條有所提及。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和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
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或者過失賠償權利的,應當抵銷過失,分擔損失。
5.選擇要被起訴的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的,所以被訴法院所在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密切相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前,當事人可以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管轄標準高的法院更有利。在選擇被訴法院時,需要考慮訴訟成本,如路途的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當地訴訟的便利性、當地的保護等因素。
6.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交通事故導致的非正常死亡不僅造成公民生命的喪失,也給死者的親屬和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巨大的物質損失上,精神上的創傷和痛苦也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
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一生無論花多少錢都改變不了。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死亡賠償金,或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以貨幣賠償的形式撫慰死者親屬的精神痛苦。這不僅是一種安慰,也是對肇事者錯誤行為的道德譴責。
體現了法律加強了對生命權的保護,也是重視生命權的體現。同時,部分死者生前或死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給予一定的死亡賠償金,也具有一定的經濟補償性質。由于死亡賠償金具有精神撫慰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雙重性質,其分配應根據立法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和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接受者應該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范圍內,因為他們的精神創傷和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非正常死亡,家庭不完整,對生活和工作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穩定死者家屬生活為主,精神賠償為輔。
死者的配偶和死亡時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多一些,死亡時不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給予適當補償。
7.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廣東省《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戶籍在農村,但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賠償金額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處理。
二、喪葬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的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支付喪葬費。
過去僅限于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很多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是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條例》辦理的,以死者最近六個月的總收入為限。3000-4000元左右。包括一般尸體運輸費和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聘用人員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經法院審查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處理的喪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補償。
根據司法解釋,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潔方便。
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喪葬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補助金:
(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6個月的喪葬補助費;……
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固定待遇。
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帶薪停工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待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七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
死亡賠償金是什么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也稱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金錢。此種賠償是以生命權侵害為原因的賠償,不以填補受害人喪失之生命為目的,即該賠償不是對生命權損失的賠償(生命權無法通過賠償救濟),而是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害為目的,是對其他受損利益的救濟。因此,行為人基于民事主體死亡而給付的賠償屬于死因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 是什么???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的性質:1、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的死亡,其單位支付給死者親屬的款項,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的、對未來生活的一些補助。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不就具有賠償性質,甚至連補償也談不上。正所謂當時流行的“人都是國家的”,金錢就不重要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權賠償。從實際發放操作來看,從事人事勞資管理部門、社保機構以及他們的從業管理者,均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的發放的對象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他們習慣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死者的親人都有份,隨之產生了一個問題,即這“份”是多少,是均分還是有所區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據,最后多數人接受“遺產假說”的觀點,即將此看作為“準遺產”,按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辦理來處置分配“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這樣的作法基于兩個主要原因:一是,撫恤是國家福利待遇,是國家給死者家屬的關愛,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賠償,即不具有民事賠償的法律特征與屬性;二是,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化減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單位領導與管理者的工作難度,“妥善處理”的工作目標成功率也較高。2、自《民法通則》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間,雖然法律對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擔民事賠償作出了文字條款規定,但不論在理論上,一般人們的認識上,還司法實踐上,仍依賴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礎上,或稱具體民事賠償計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標準相比較。形成這樣的原因是我國在人身損害賠償這塊上長期立法混亂,政策觀點為主導所致,同時也是過去的特定歷史產物與漸進過程中必須,法學界的知曉侵權行為法的專家,法院系統的專家也不能左右。由于我國法律長期以來基本不支持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賠償,至今也沒有任何法律明確地直接規定民事侵權責任的精神損失賠償(除原侵犯肖像權外)。而行政法規、政策規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到精神損失賠償的問題。2001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該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終于公開承認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與賠償,同時其又作出了“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從而將“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人為地歸入了精神撫慰之列。這樣的做法可能有它的合理性方面,同時也暴露做出這種做法的諸多嚴重問題與隱患,人身損害的賠償應當體現在財產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兩個重要方面,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加害人支付了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也就支付了精神撫慰金,這起碼在邏輯上也說不通,人為地將兩個賠償重要部分歸為大小包含的一個簡式賠償,問題非常突出。3、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采用了“繼承喪失說”原則來確定。這點非常重要,可稱之為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初步建立的標志。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損害而死亡,其權利能力消滅,法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因此,死者不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此時的賠償權利人,實際上是死者的近親屬即間接受害人。對間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財產損失可以有兩種計算方法,其一是以被扶養人喪失生活來源作為計算依據的扶養喪失說;其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導致的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為計算依據的繼承喪失說。依據扶養喪失說,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養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因此失去了生活來源,賠償義務人對此應予賠償。因此“繼承喪失說”采用表明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的財產損失,而非“精神損害撫慰”。如果它屬于精神撫慰,那么又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之規定上,賠償權利人只能獲得一個財產損失賠償,而不能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即使提出,按照司法實踐習慣做法,法院也給予支持,但其具體金額必然是少得可伶。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重慶、四川高級法院行文以完全突破了以往實踐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四川地區精神撫慰金的上限是5萬元;重慶市地區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其次,既然司法解釋已清楚地劃分收入的財產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從邏輯上講,財產損失賠償就不是精神撫慰。其次,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假設未死亡可能獲得的收入的賠償,從死亡發生收入就沒有了,這對于死者以及其親屬(死者身前直接供養人,包括非親屬的直接供養人)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損失,這一損失是損害行為的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所致,理應賠償,當然是財產賠償,而不是補助,更不是精神安慰。第三、簡單比較,財產損失賠償與人的生命期限有關,而與死者親屬遭受的痛苦無關;精神損失賠償直接與死者親屬所遭受的精神打擊、損害程度相關,而與死者的生命期限無直接關系。即使死者生前沒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賠償(即法律預設),而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上必須是傷者或死者親屬實際遭受精神損害方可請求賠償。很顯然,死亡賠償金的對象直接是死者,而精神損害賠償的對象是死者親屬,或者傷者本人以及傷者親屬。死亡賠償金應分情形進行處置。《解釋》實際上是對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進行了分類,即分為常規賠償與喪失勞動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賠償兩大部分,對于后者(死亡賠償)主要包括喪葬費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四部分。對于造成死亡的賠償,兩部分賠償都存在。在后者的賠償項目中,《解釋》仍保留了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對賠償的內容進行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以與民法通則和現行有關立法相銜接。按照繼承喪失說,對死亡受害人近親屬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損失計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綜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在計算上被收入損失吸收。因此,收入損失之外不再重復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鑒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均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為使司法解釋與立法保持一致,解釋以分解的方法對繼承喪失說的收入損失賠償作了技術處理,即將收入損失分解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兩個部分。這樣,司法解釋通過技術處理,間接地解決死亡賠償金作為按份承繼、非親屬被扶養人與非第一順序繼承人無法得到救濟的問題。因此,對于有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項目的情形下,被扶養人實際得到了相對的救濟,死亡賠償金就可以按遺產進行處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沒有直接供養人或扶養人的情形,問題實際不存在。對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賠償金償還死者生前債務,這應當不是個問題。對于死者生前債務,首先要解決賠償權利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即必須先認定賠償權利人是否有償還死者生前債務的義務,如果有此義務,即使沒有得到分文賠償,此義務依然存在,與死亡賠償金是否存在、多寡沒有直接的關系。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償還死者生前債務的義務,但又不履行其義務,債權人只能提起訴訟來解決,但債權人無權主張賠償權利人用死亡賠償金來償還債務,理由:一是,死亡賠償金獲得與償還死者債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項支付,那是執行問題,而不是訴訟中審判的內容,當然債權債務糾紛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損害其他非債務義務人的賠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的和解協議方有效合法。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為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首先由死者的家屬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法定繼承順序的相關規定平均分配: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為:首先由死者的家屬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法定繼承順序的相關規定平均分配: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即分配主體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
2、死亡賠償金賠償權利人的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賠償權利人與《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重合,故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平均分配。
因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等造成的死亡,死亡賠償金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一般應該均分。
理由:首先,死亡賠償金被定性為物質損失,其計算依據中直接的一個指標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純收入。這些財產在死者正常死亡后最終會被繼承。
其次,死者的近親屬是導致死亡的侵權行為的間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給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他們帶來痛苦,也使他們喪失了未來可以預期繼承的遺產。再次,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我國雖無明文規定,但對于死者身后的權利歸屬的法律規定卻不乏先例。
如《保險法》有所規定。保險金是被保險人死亡后獲得的賠償,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相近。
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死亡賠償金產生于死亡之后,不能列入遺產范圍,分割時自然不能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死亡賠償金性質是一種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性質上不同于遺產。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喪失,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可能獲得的收入的賠償。而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顯然為夫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后,夫妻關系終結。死亡賠償金是因一方死亡而得,發生在夫妻關系終結后,所以不是共同財產,不能先分出一半給生存方。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雖與《繼承法》的法定繼承人可以重合,但并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程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在分配時必須同時考慮另外兩個因素:
一方面必須考慮到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賠償權利人中是否可以單獨請求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形存在。
這兩個不同于《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所確定的均分原則的特點,表明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并不適用《繼承法》。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親屬之間應充分協商,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基本原則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關系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額分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死亡賠償金適用范圍 ;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回答于 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