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一、有關 勞動合同 規定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的賠償辦法內容是什么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造成勞動者 工資 收入損失的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 工傷 、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其 醫療費用 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 女職工 和 未成年工 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他賠償費用。 第一條為明確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 合同到期 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問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 勞動爭議處理 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對于勞動合同中約定好的勞動者權利的內容應該嚴格遵從法律的要求,如果在合同中就約定了損害勞動者的條款就是違法而必須向勞動者進行賠償,而賠償的辦法主要就是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以外還需要填補其損失的空缺。
勞動合同法全文賠償規定有哪些《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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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員工賠償標準有哪些法律規定一、新 勞動法辭退 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我國 勞動法 律規定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辭退勞動者。不是勞動者的個人原因的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標準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進行相應的補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