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法律分析】
辭退員工的賠償是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這里的辭退主要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失業補償金怎么申請領取1、首先在單位離職時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單位給你社保辦停時理由要寫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或者辭退。2、單位開具真實的離職證明。3、本人去自己的社區委員會開具失業證。4、將失業證提交單位負責社保人員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單位在社保局備案,社保局核定失業金。5、社保局審核通過后,本人根據社保局要求參加就業培訓。6、就業培訓考試合格后社保局會按月給社保卡打失業補助。
一、失業補貼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大齡失業人員(女性35歲、男性40歲以上)被用人單位招用,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對用人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累計不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和工傷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其中“4050人員(女性40歲、男性50歲以上)可以享受補貼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社區就業補貼。“4050”人員參加社區就業,從事規定的20種崗位、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根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按本市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對組織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累計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工傷補貼,并按其應繳住院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額的相關比例給予醫療保險補貼(從事家政服務的除外)。
3、靈活就業補貼。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在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了就業備案手續并參加了社會保險的,按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
二、失業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什么
1、物質救助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通過失業救助來對因失業而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來維持下崗失業人員在再就業前的基本生活。在資金來源問題上,救助資金主要是國家出資。此外,還可以通過社會捐贈、慈善機構等方式來籌集一部分資金。
2、精神救助:在對救助對象進行物質救助的同時,還應當重視對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他們的精神關懷。比如幫助下崗失業人員轉變就業觀念,讓其想方設法自謀職業;請專家為他們設計個人發展規劃,進行心理咨詢與診治,排除他們的心理消極情緒,使失業者對未來充滿信心等。
3、技能救助:對于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再就業培訓及技能救助,使他們重新找到工作,無疑成為失業救助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由原來單純的輸血的失業補貼變為積極的造血的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求 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失業保險賠償金 的具體法條依據。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的是交滿1年失業金的享受3個月失業金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之后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每增加1年就再增加2個月的失業金。
法律分析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1、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勞動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勞動法賠償金計算方法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勞動法失業賠償金 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