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申請鑒定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申請人申請的鑒定機關;簽名和日期。財產損失鑒定機構一般是選定鑒定機構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可以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第五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第四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及其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第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第六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地從事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遵守司法鑒定管理規范。第七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主管機關第八條 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
(二)制定司法鑒定人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規范;
(三)制定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制度并指導實施;
(四)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標準和辦法;
(五)制定和發布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規劃并指導實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
(二)負責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三)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六)組織司法鑒定人參加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工作。第三章 執業登記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的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行業資格、執業類別、執業機構等。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四)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五)擬執業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
(六)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司法鑒定工作需要。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司法鑒定人登記的;
(四)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三)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
長沙哪里做司法傷殘鑒定機構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工傷保險處(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機構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號
郵 編: 410011
電 話:0731-84907927
傳 真:0731-84907960
擴展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職責:
1、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2、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
3、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
4、擬訂全市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承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管理工作;
5、指導與監督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6、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的收費:
《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
(一)省直、市(州)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為:
1、除涉及精神病學鑒定之外的勞動能力鑒定每項200元;
2、涉及精神病學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每項300元。
(二)申請人對省直、市(州)鑒定委員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其收費標準在省直、市(州)鑒定委員會收費標準上增加100元。
參考資料來源:長沙人社局-工傷保險處(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參考資料來源:湘西州物價局-湘西州財政局關于轉發《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
《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上海市)》中,擁有司法鑒定資質的人或者機構,資質會不會被取消?如果08年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的名冊有該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但是在09年、11年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的名冊上沒有登記該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那就是該鑒定機構已被取消,如果沒有達到相關的規定,鑒定機構資質取消是很正常的事,就如同工商執照被取消一樣。
一般在司法行政部門的網站會有鑒定機構查詢的窗口,但是上海市司法局的網站上查詢不了,你可以打電話到上海市司法局去查詢,比較準確,而且也可以咨詢相關事宜。司法局有一個專門負責鑒定機構管理的部門。
青海省司法鑒定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及其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鑒定以及訴訟需要的其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他類鑒定。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第四條 司法鑒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度。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事業的發展,協調解決司法鑒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鼓勵、扶持司法鑒定公益性活動。第六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全省司法鑒定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名冊編制、教育培訓和執業監督,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指導下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照行業協會章程,對會員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編入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以下簡稱名冊),不得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 偵查機關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建立司法鑒定工作協調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名冊及其管理情況定期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通報;人民法院應當將司法鑒定意見的采信、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情況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門通報;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應當將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的有關情況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門通報。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建立司法鑒定管理、司法鑒定援助、司法鑒定行業重大專項和民族地區司法鑒定機構專項經費保障機制,推動司法鑒定事業健康發展。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規范的技術標準和操作程序。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二章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符合規定數額的資金;
(二)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和必需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
(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有特殊資質要求的,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二)曾被吊銷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申請司法鑒定執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對執業資格有特別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