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交通法
北京市公安交警支隊針對新交規專門開通咨詢交通法 了業務咨詢服務電話。
咨詢車、駕管業務,可撥打電話2110122;
復核事故案件,撥打電話6068865;
投訴交警違法違紀行為,撥打電話6068567;
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咨詢、對違法處理進行行政復議、異常或套牌違法信息咨詢交通法 的處理,撥打電話6068565;
咨詢交通違法咨詢交通法 的處理情況,撥打電話6068846。
交通事故法律咨詢1.如果樓主所陳述屬實,那么本人認為咨詢交通法 :1.摩托車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且在同車道行駛中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單方面過錯造成事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摩托車駕駛員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咨詢交通法 你父親應不承擔事故責任。
2.有證據證明車主為摩托車駕駛員的姑父,摩托車駕駛員無賠償能力,其姑父則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咨詢交通法 :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可以共同請求交通警察協助調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咨詢交通法 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六)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五)賠償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十、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法規咨詢1、如果前方咨詢交通法 的機動車剎車燈不亮咨詢交通法 ,導致追尾。主要責任在后車咨詢交通法 ,沒保持足夠的距離,剎車燈不亮承擔1-2成責任。
2、前方為摩托車或者自行車,自己的過失摔倒剎車不及,從后面或者側面撞上,要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在本道上是追尾責任追尾負全責;其二另道倒到后車道,后車負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