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一、交通事故復議流程是什么?
1、當事人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申請;
2、該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通知做出決定的交管部門提交案卷材料;
3、審查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并作出復核結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二、交通事故處理步驟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怎么復議?在接到事故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的責任認定之日起的三日內向辦案民警提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要求服議就可以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的規定
當事人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手段。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期限通常是60天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行政部門要在這段期限內出具復議結論。如果當事人還不服的,就只能走司法訴訟渠道了,那樣就比較耗時耗力了。那么具體的下文為您介紹。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能否申請復議
可以申請復議,如果對于復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進行傷殘鑒定,根據結果要求賠償。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沒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現在既然已明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司法實踐中必須解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屬復議前置問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應以復議為前提,當事人可以選擇復議或訴訟之一作為救濟方式。理由如下:
1、由當事人選擇復議或訴訟,符合權利保障多元化的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發展方向;
2、讓當事人決定訴訟前復議與否,可以減少當事人對法律的抵觸情緒,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及時保護;
3、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我國目前的行政審判水平和審判隊伍與十幾年前相比有巨大進步,已足夠滿足審理面廣量大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件的需求;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期限有何規定
就申請復議期限問題,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提出。《辦法》規定與行政復議法相抵觸,應以行政復議法為準,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重新認定的期限也應為60日。
復議是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時的一種救濟手段,而要是對復議的處理結果還不服的話,則可以提起訴訟。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的規定 @2019
交通事故要如何進行復議時間條件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逾期不予處理;形式要求,提交書面審查申請,不得口頭或其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他形式;提交部門,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認定;內容要求,審查申請應當說明審查請求及其原因和主要證據;次數限制,只能審查一次,不能審查一次后再申請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對方要復議 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