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 1、國家法制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的統一 《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產品責任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責任的規定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食品安全法》關于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侵權責任法》關于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為統一一般法與特別法,可考慮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考慮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確定的懲罰性賠償基數不盡合理的原因,可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系規定侵權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規定合同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兩者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上應協調。如果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不沖突,能妥善解決法律之間的協調問題。 2、國家整體及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 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雖國家整體實力較強,但人均GDP還較低,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發展方式粗放,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弱。同時,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東西差距和城鄉差距都較大。這些因素決定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了法官不宜確定過高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司法解釋規定“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不意味著法官就要按最高數額判罰,而只是為不同侵權情形預留空間,法官還是要根據各種因素綜合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 3、大多數國家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標準 當前,美日歐與我國貿易量在我國對外貿易量排名中處于較前位置,我國消費者購買美日歐的產品相對較多。而我國的懲罰性賠償無論是適用范圍,還是賠償數額都遠低于美日歐的標準,為維護我國消費者的利益,制裁國外生產者的傲慢,我國懲罰性賠償應設定較高的賠償數額,從而遏制國外生產者對我國消費者的不法產品侵權行為。 4、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 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害數額不高,而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所獲得的利益巨大。對于侵權人的行為,一方面受害人很難對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因而很難勝訴;另一方面,由于實際損失很小,受害人獲得的實際補償金也許不能沖抵其提起訴訟的費用,從而不愿提起訴訟。這樣就難以達到制裁侵權人和遏制不法行為的目的。為鼓勵受害人為獲得賠償金而提起訴訟,可考慮設定應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最低數額。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可規定最低數額為500—2000元不等,然后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具體的最低數額。 5、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 如前所述,懲罰性賠償是一個帶有公權參與色彩的民事救濟手段,它關注第三人和社會。這就使懲罰性賠償具有協助執法機構執法,完善社會管理機制的功能,進而填補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調整的“相對空白”,制裁那些不構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不法行為。在制裁這種帶有“犯罪”性質的不法行為時,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自然就是確定懲罰嚴厲程度的參考因素,即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參考因素。
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標準中國《 產品質量法 》分別對產品瑕疵和產品缺陷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該法第28條是對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作出規定。第29條至第34條是對產品缺陷賠償責任作出規定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這幾條規定“實際上相當于國外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的一部產品責任法”。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傷害和(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和 財產損害賠償 。造成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 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以及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用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 喪葬費 、撫恤費、死者生前 撫養 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也應賠償。但法律未對“其他重大損失”作出解釋。“其他重大損失”是指其他經濟方面的損失,包括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對于受害人由此受到的 精神損害 的賠償問題,《產品質量法》未作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出現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了這類案例。 可見,對用于個人使用或消費的財產因缺陷產品致損,受害人可獲得賠償,但排除商業性損失的賠償,這是各國以及國際產品責任立法的共同之處。對于 人身損害賠償 ,各國立法和國際產品責任立法均作出規定。對于 精神損害賠償 ,各國的立法不盡一致。 關于賠償數額中國的《產品質量法》未對賠償限額作出規定。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產品責任案件的賠償數額比較少,因而暫不存在數額驚人以致影響經濟發展的問題。
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1.產品缺陷導人身損害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的賠償;2.只是產權侵權責任賠償;3.環境污染造成嚴重后果的侵權責任賠償;4.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的賠償責任;5.因買方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賠償責任;6.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導致買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法實現的賠償責任;7.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造成用藥者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產品責任中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是什么產品責任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的懲罰性賠償條件包括:
1、侵權人具有主觀故意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即明知是產品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
2、要有損害的事實,這種損害的事實不是一般的損害事實,而是造成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了嚴重損害的事實,即造成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他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財產性的損害不能使用懲罰性賠償;
3、要有因果關系,即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害是由于產品的缺陷造成的,傷害不是缺陷造成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產品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產品質量問題幾倍賠償隨著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我國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消費逐漸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消費者權益類的糾紛也是一年多過一年。這些糾紛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在判斷經營者承擔賠償的問題上,有的是一倍賠償、有的是三倍賠償、還有的是十倍賠償,這些看似相同的“消費者權益糾紛” 索賠結果為何不同呢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且聽檢哥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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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部法律與消費者維權息息相關
在上述消費者權益糾紛中“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首要查閱的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這兩部法律,二者規定了不同領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對經營者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就會有不同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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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消法”適用所有消費者權益糾紛。“食品安全法”僅適用于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當食品有關的問題發生糾紛時優先使用。
賠償“一倍、三倍、十倍”如何解讀?
如果消費者主張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構成欺詐并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則應當遵守現行“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懲罰性賠償金額低于500元,可以按500元數額進行;如果消費者主張他們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在經營者承擔一或三倍懲罰性賠償的情況下,法院的一般適用是“消法”。同樣的法律會出現不同的索賠結果,那是由于消費者糾紛的時點不同。修訂后的“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是適用修改后的“消法”或修改前“消法”的時間節點。2014年3月15日前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適用修訂前的“消法”,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承擔退一賠一的法律責任。2014年3月15日以后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應該適用修訂后的“消法”,經營者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對于時間節點的差異,經營者的懲罰性責任是不同的。
“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屬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但從兩者的關系來看,“消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般法律,而“食品安全法”則是一項專門保護食品安全領域消費者權益的特別法律,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消費者因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提起的糾紛,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且“消法”第五十五條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中明確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專門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也就是說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領域存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應當優先考慮“食品安全法”,而不能直接選擇“消法”。
中檢北京——中消協技術支持單位
作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消費維權鑒定技術支持單位的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檢北京”)積極配合中消協開展相關消費維權鑒定技術支持工作。
中檢北京不僅是中消協消費維權鑒定的技術支持單位,更是中國第一批具有司法鑒定資格、從事產品質量司法鑒定的權威機構,長期服務于公檢法及海關等相關政府監管部門。中檢北京將繼續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質量服務領域雄厚的技術實力和豐富的服務經驗,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機構,共同開展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不斷完善。
本次解讀賠償標準中“一倍、三倍、十倍”的常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中檢北京建議大家如果真的遇到“產品質量維權、糾紛”等方面的問題,首先要做的就是尋求專業機構的技術支持,必要時還需尋求司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后如何處理法律分析:當產品在流通中被發現存在缺陷時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生產者、銷售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將產品召回原廠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并在召回不能時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因召回產品所產生的費用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產品缺陷損害懲罰性賠償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