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鑒定與勞動能力鑒定不一樣。
工傷鑒定是在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鑒定為職業病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依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的認定,即認定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的區別工傷認定是定性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由社保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確定當事人所遭遇的傷害是不是屬于法律上的“工傷”。這是后面一切待遇的基礎。因為是行政行為,所以不服的話可以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勞動能力鑒定是定量,看有沒有留下傷殘、傷殘到什么程度。在認定工傷之后,另行申請。它決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了當事人能不能拿到、拿到多少傷殘待遇。如果只認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了工傷,沒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鑒定了沒有達到等級,那么當事人只能要求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停工留薪期間正常工資和必要的護理費,沒有傷殘待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該委員會是多個部門派代表組成的,這個結論不被看作行政行為。所以如果不服,只能向上一級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沒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他情形。
工傷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一、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鑒定的區別是什么?
1、工傷鑒定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兩者沒有區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著體內的情況以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他材料。4、因各地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存在差異,建議在辦理前撥打熱線電話咨詢一下。
二、工傷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傷鑒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鑒定其實是沒有區別的,因為工傷鑒定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在工傷認定以后,職工本人的傷情穩定下來以后,就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了。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維權的一項重要依據,不管過程有多么繁瑣,建議大家都最好要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