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1. 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6.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應當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的依賴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4.1.1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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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時怎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的流程:1.當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2.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材料完整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叫做認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是落實工傷待遇的兩個階段。
工傷認定是定性,由社保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確定當事人所遭遇的傷害是不是屬于法律上的“工傷”。這是后面一切待遇的基礎。因為是行政行為,所以不服的話可以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勞動能力鑒定是定量,看有沒有留下傷殘、傷殘到什么程度。在認定工傷之后,另行申請。它決定了當事人能不能拿到、拿到多少傷殘待遇。如果只認定了工傷,沒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鑒定了沒有達到等級,那么當事人只能要求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停工留薪期間正常工資和必要的護理費,沒有傷殘待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該委員會是多個部門派代表組成的,這個結論不被看作行政行為。所以如果不服,只能向上一級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沒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可能。
1、工傷鑒定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兩者沒有區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著體內的情況以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因各地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存在差異,建議在辦理前撥打12333咨詢一下。
職工發生工傷應當進行什么能力鑒定工傷認定。
1、職工發生工傷后應該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怎么鑒定勞動能力勞動能力鑒定應是在市(區)、縣勞動局已經做出工傷認定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再向企業所在地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的市(區)勞動局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由企業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申報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和相關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的檢查化驗資料病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