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做傷殘鑒定我要到場嗎
如果做勞動能力傷殘鑒定不需要雙方人在場對方做傷殘鑒定我要到場嗎 的。提交相關的資料之后對方做傷殘鑒定我要到場嗎 ,由勞動部門安排醫院進行傷殘鑒定就可以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害方是必須在的,另一方可以不在,但是必須要去指定的鑒定機關去做,否則做了也是白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醫的傷殘鑒定只是對受傷的人所受的傷害做法醫學的評定。不需要其他人在場,包括傷者的親屬。向法院或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之后,獲得批準后,持鑒定委托書申請人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出院證明及相關檢查報告、片子等相關材料前往批準機關指定的醫療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法醫于評定材料齊備后20日內做出傷殘評定書。申請人為工傷職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申請人為工傷職工近親屬的,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設立批準文件和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以及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加蓋單位公章)。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對方做傷殘鑒定我要到場嗎 我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去鑒定嗎需要本人去。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是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對方做傷殘鑒定我要到場嗎 的鑒定,本人必須到場。因為身體傷殘不能到場的,由專家組人員現場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
【法律分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身份進行核實。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作出的鑒別和評定。工傷鑒定的程序對方做傷殘鑒定我要到場嗎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出具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4、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傷殘鑒定需要本人到場嗎【法律分析】
傷殘鑒定即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是為對方做傷殘鑒定我要到場嗎 了科學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種形式的損害造成身體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和心理障礙,進而導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為了解決社會生活實踐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做的鑒定結論。傷殘鑒定必須得本人去,同時帶著對方做傷殘鑒定我要到場嗎 你的身份證、病歷、片子等材料,若是通過法院做的鑒定,那就只需要你本人帶著身份證、費用以及手中的片子去即可。(1)申請做傷殘鑒定,根據傷殘等級來計算傷殘賠償金等相關費用對方做傷殘鑒定我要到場嗎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2)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