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不同保險公司的營養費 賠償標準 是不同的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不能一概而論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而且營養費的賠償標準還要根據被保險人的 傷殘 程度來確定。輕傷無需住院治療的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通常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營養費。如果需要住院的,保險公司要按照住院天數計算營養費的 賠償金 額。營養費用包括補品費和住院期間的湯水費。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營養費是怎么算賠償的營養費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的比例計算
車禍保險公司營養費怎么賠償,賠多少錢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車禍保險公司營養費如何賠償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賠償多少錢根據《最高人民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證據1、財產直接損失證據(1)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2)財物損失清單。(3)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鑒定結論。2、間接損失證據。(1)機動車行駛證、車輛運營證以及運營合同、勞動合同等證明車輛有運營資格且有運營任務。(2)行駛線路和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3)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4)受損物品批發價格和自己所在地區零售價格差,以證明貨物損失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了必將獲得的利益。三、交通事故賠償的程序1. 及時報案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及時撥打報案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這樣有助于保險公司及時派人趕赴現場,判定事故原因。2. 協助查勘定損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便會迅速派人到現場進行查勘,確定損失大小,并出具查勘報告。在此環節,被保險人應當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保險事故的查勘定損。3. 提交索賠單證索賠時,被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提交以下單證:(1)出險通知書;(2)保險單正本,機動車保險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3)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4)全車失竊須另提供保險合同約定的必備單證;(5)涉及的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賠案,須提供訴訟受理證明和追償權利轉讓書;(6)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單證。4. 賠款審核保險公司根據車險合同條款、客戶提交的索賠單證、查勘人員提供的查勘報告以及公司有關理賠規定,將作出是否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的結論。5. 領取賠款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理賠結論通知被保險人辦理領款手續。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自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金額協議之日起10日內,保險公司應當履行支付賠款義務。
保險公司賠付傷者營養費用營養費是為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保險公司賠營養費的標準 :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付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