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國家賠償法有這些賠償原則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
1、補償性原則;
2、撫慰性原則;
3、懲罰性原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則國家賠償法中賠償原則包括懲罰性原則、補償性原則、撫慰性原則。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的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標準制定的原則有哪些國家賠償不應實行單一歸責原則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就明確宣示,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我國國家賠償采用違法原則。
但是,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架構與外國主要的行政賠償不同,還包括司法賠償,所以賠償法總則中規定的違法原則,應該既是行政賠償又是司法賠償的原則。然而,從第二章行政賠償和第三章刑事賠償規定的賠償范圍看,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全部以違法為前提,而司法賠償則部分以違法為前提,部分以結果為前提。現行國家賠償法這種不移嚴謹、相互矛盾的規定,不僅在法學界引起爭論和混亂,而且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影響。
我國行政賠償實行違法原則是對的。因為,從法治精神看,憲法和行政訴訟法均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實行違法原則與憲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協調一致,符合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精神;從受害人角度看,違法原則能避免過錯原則對故意或過失認定的困難,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從審理角度看,違法原則標準明確,易于理解,可操作性強,有利于賠償案件的及時審理。
但是,司法賠償不能實行單一的違法原則,還應輔之以結果責任原則(亦稱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
第一、司法實踐中,有些刑事司法行為在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辦事時,很難確認是否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對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拒不講明真實姓名、住地,或在其身邊、住處發現犯罪證據時,偵查機關可對其先行拘留。拘留時偵查機關的行為并不違法,但如最后確實沒有犯罪事實的,就應當賠償。對此,偵查機關認為其行為合法不應賠償,而賠償委員會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決定賠償。矛盾的焦點在于:此處不應適用違法原則,應適用結果責任原則。
第二、從國外立法看,國外司法賠償一般采用無過錯原則(即結果責任原則)為主的作法,而且將刑事賠償(或稱冤獄賠償)作為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加以規定,不用統一的國家賠償法加以調整,將行政賠償適用的原則與司法賠償適用的原則分別規定,分別適用,避免了我國將二者規定在一部國家賠償法中所產生的不清和矛盾。
第三、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盡管籠統規定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均適用違法原則,但在具體表述時實際上規定了司法賠償兼采違法原則和結果原則。如規定行政賠償范圍的第3條和第4條列舉的內容全部以“違法”為前提,而規定刑事賠償范圍的第15條第1款沒有“違法”的文字表述,第15條第(一)(二)(三)項和第16條第(二)項中,也未使用“違法”的限定。
我國在13年前制定國家賠償法時,之所以確立違法責任原則,當時的主要考慮是違法責任標準易于掌握,賠償范圍適度。但現在看來,違法責任范圍過于狹窄,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雖不違法但卻明顯不當行為的賠償責任排除在外,顯然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也與國家賠償法的某些條款相沖突。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無違法行為有損害結果的給予賠償、而既有違法行為又有損害結果如超期羈押、輕罪重判等卻不予賠償的情況,當事人糾纏不休,機關之間磨擦不斷,法理依據講不清楚,嚴重影響國家賠償立法宗旨的實現。值此修改國家賠償法之際,筆者建議:在國家賠償法中應該明確規定行政賠償實行違法原則,司法賠償實行違法兼結果責任原則。
我國國家賠償制度采用的歸責原則是什么?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我國國家賠償制度采用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法確立履行原則包括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即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而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主客觀過錯為標準。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