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的傷殘等級一共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最輕為第十級。
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級工傷或職業病;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極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如下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
1、《工傷認定書》(或單位開具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的工傷證明);
2、身份證原件;
3、相關的工傷診斷資料(包括: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X光、CT等檢驗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相關資料后,開具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交申請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一共分為幾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的一種綜合評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級分為十個等級,其中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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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勞動能力鑒定中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的傷殘等級總共可分為十級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其中一級是最重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的。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的傷殘程度,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勞動障礙程度等來判定,具體可分為一級傷殘到十級傷殘。
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以上就是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功能障分為多少個等級法律分析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最重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一級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為: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級為: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級為: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五級為: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六級為: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七級為: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八級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九級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十級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傷殘鑒定標準等級劃分詳細【法律分析】勞動致殘等級分級 :傷殘鑒定等級的標準是看傷殘的情況。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而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而對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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