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國家賠償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的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2、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我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罰金、魔獸財產已經執行的。
4、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三項: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強措施(包括拘傳、拘留、罰款等)的損害賠償。民事、行政訴訟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法院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等等)造成損害的賠償。
哪些是國家賠償的范圍?一、哪些是 國家賠償 的范圍 國家賠償的案件范圍是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當中侵犯到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了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我國公民的人權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比如 非法拘禁 ,有虐待、毆打的這些行為,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到了公民的基本財產權,比如違法查封,扣押,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工作人員對 犯罪嫌疑人 刑訊逼供等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根據新修訂的《 國家賠償法 》(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刑事賠償 的賠償范圍 1)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的行政機關等可能都會因為一些外界因素,或者不確定的因素導致錯判誤判案件,或者其他造成損害公民權益的事情,所以我國規定了國家賠償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補償在各種案件中對當事人造成的執法 侵權行為 。
我國國家賠償范圍包括哪些具體內容?一、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我國 國家賠償 范圍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一)國家賠償的范圍是 國家賠償法 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 侵權行為 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對相對人來說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國家賠償范圍意味著其求償權的范圍。 (二)國家賠償范圍確定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范圍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涵蓋了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所以,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2、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 3、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二、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 1、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隨著國家各行各業不斷的發展,國家賠償的范圍一直是不斷完善的,就是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的傷害而進行相應的補償。國家對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也做了明確規定了,我們平時也應加強相應的學習了解,確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