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行政處罰 申請國家賠償 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適用范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 吊銷許可證 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的范圍有哪些行政補償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即行政損失補償,是一種國家補償。 根據我國目前行政補償制度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立法和實踐,行政補償的范圍包括: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補償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 2.行政主體變更行政許可、行政計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為的補償; 3.國家危險責任的補償。 4.公民因保護國家財產或協助執行公務受到的損失的補償; 5.行政主體限制相對人一些合法權益的補償; 6.部隊軍事訓練、演習、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補償; 7.工程興建造成部分個人、組織不應有財產損失的,甚至個別人身傷害的補償。 《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二)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哪些情形下需要給予行政賠償國家不予行政賠償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情形: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了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致人損害的;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或者具有其他的法定的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責任的賠償范圍包括什么行政賠償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范圍即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范圍。它包括行政賠償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行為規范和損害范圍。前者是指國家對哪些行政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后者是指對行政侵權行為造成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哪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行政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的不同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可以把行政賠償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和侵犯財
國家賠償適用范圍有哪些國家賠償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適用范圍有:行政賠償、司法賠償,即行政或者司法機關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么?適用于哪些案例?首先,行政賠償不等于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2. 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于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分別對征用草原、水面、灘涂、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行政賠償適用什么等情形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于稅收,而稅收取之于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于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征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準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在陳山河與洛陽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再審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行監字第148號《行政裁定書》,認為陳山河配合拆遷工作,服從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在未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將房屋及附屬物交由相關部門拆除,其自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損失。拆遷人中房公司和洛陽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有義務保證陳山河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陳山河有權要求根據拆遷當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張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要求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如拆遷人和洛陽市人民政府無適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則應向陳山河支付生效判決作出時以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款,以保證陳山河選擇產權調換的權利。
該判決確定了因行政機關過錯致使被征收人遭受損失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生效判決作出時同類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判例。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為實現裁判標準的統一,各級法院應當參照該典型案例精神予以裁判。
4. 對屋內物品損失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的違法強拆行為導致原告屋內物品損失殆盡而無法舉證。在這樣的情況下,由于被告原因導致原告舉證不能的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