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病故公務員去世補助標準如下:
1、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的標準;
2、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準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后,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恤金和喪葬費的標準是多少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
國家機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的補貼標準: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拓展資料: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公務員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2021公務員喪葬費標準如下:1、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和10個月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的平均工資一次性發放給直系親屬;2、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通常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及物價補貼之和每月進行發放;3、供養一個直系親屬的,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二百進行發放。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后,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退休公務員去世后,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后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基本養老保險方面:
在職職工死亡后,法定繼承人可以到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申請返還死亡職工生前個人所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法定繼承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二是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是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是死亡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職工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到黑龍江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辦理返還業務后,按照省社保局撥款周期2至3個月后,法定繼承人可到死亡職工生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領取返還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公務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法律分析】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公務員退休后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是:喪葬費數額為六個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為一定期限的當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死亡賠償金數額為二十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公務員正常死亡后補助標準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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