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本案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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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案例分析[案情介紹]
某日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鄭甲來到某百貨商場自選超市區,背著小包轉了一圈,覺得沒什么可買的,就出來了。鄭甲剛走出商場大門,就被商場內追出的兩名工作人員攔住,問鄭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東西而忘了付錢?”鄭甲說:“沒有”,兩名工作人員不相信,繼續問:“到底拿沒拿?”鄭甲仍答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沒拿。”這時,有許多購物者過來圍觀,商場工作人員將鄭甲帶到柜臺前,指著收款臺前貼的告示說:“我們有權檢查你們的包。”該告示寫的是:“收銀員受商場指示,有權在收銀處檢查帶進自選超市區的包、袋,請顧客協助將包、袋打開檢查。”
[案情分析]
鄭甲很氣憤,拒不打開背包接受檢查,于是,商場工作人員又將鄭甲帶到商場辦公室要求檢查,經檢查,并沒查出什么東西。商場王作人員又要求鄭甲解開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檢查,鄭甲禁不住落了淚,解開衣扣、摘下帽子讓他們檢查,經查又未查出什么東西,商場工作人員這才將鄭甲放行。事后,鄭甲越想越氣,遂起訴百貨商場侵害自己名譽權,要求商場承認錯誤,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分析:百貨商場的行為侵犯了鄭甲的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損害公民、法人名譽的結果就是降低了社會對其名譽的評價。本案中,商場工作人員懷疑鄭甲偷拿了商場的貨物,本應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機關處理,但卻沒有這樣做,而是在公共場合叫住她,幾經盤問,這種問話的貶意是明顯的,對周圍顧客產生的影響是:她是一個有問題的人,很可能偷了東西。所以,商場工作人員的攔截盤問,實際影響了對鄭甲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應有的社會評價,實際損害了鄭甲的名譽。
[案情結果]
百貨商場的行為侵犯了鄭甲的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由于商場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才造成鄭甲被其他顧客誤認為偷拿了商品,使鄭甲的名譽受到懷疑、侵害,所以,百貨商場的行為侵害了鄭甲的名譽權,應該承認錯誤,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的超級市場購物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于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并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于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于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并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后,雙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擴展資料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后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后果發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后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行為
名譽權侵權案例11月12日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頂尖企業家思維公眾號在微信上冒用王健林姓名與肖像發布了一篇文章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標題叫做《淘寶不死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中國不富,活了電商,死了實體,日本孫正義坐收漁翁之利》。這篇文章在短短三天內,有十萬余人轉發,收獲萬余點贊。但沒過幾日,萬達集團官網發表聲明稱:王健林從未發表過任何相關言論,該公眾號冒用王健林的名義,已嚴重誤導讀者,侵害了其名譽權,其將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11月16日,萬達集團向北京法院正式提起訴訟,起訴“頂尖企業家思維”微信公眾號,索賠1000萬,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借用微信號發文的人,其實也只是轉載了別人的文章,但由于其微信公眾號影響范圍比較廣,一旦誤轉文章,也容易給原文作者及文中所涉人物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再加上微信轉載過程亦屬于互聯網傳播,亦缺乏相應法規制約,所以其中風險較難把控。
王健林訴公眾號案中所提及的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都是屬于人格權的內容。名譽權是公民、企業法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對較著名的社會公眾人物以及其背后的企業集團而言,是體現其在人際交往、社會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斷積累的良好的社會評價等,是非常重要的。侵犯名譽權的方式,主要由如下幾種:侮辱、誹謗、泄露侵害名譽權案例典型 他人隱私等。在王健林案中,頂尖企業家思維公眾號擅自借用王健林這一公眾人物的姓名和社會影響,轉載了虛假的文章,并在若干天之內被瘋狂轉載,對于王健林及萬達集團的社會評價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這便構成了利用網絡侵犯名譽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