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不能辦理取保候審的罪行如下:
1、法定最低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類的犯罪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
2、法定最低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暴力犯罪;
3、危害國家安全類的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不能取保候審八大類法律分析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嚴重暴力犯罪。 5、其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情形不得取保候審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但犯罪嫌疑人具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禁止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以下四種情況不能取保候審: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的犯罪嫌疑人八種不允許取保候審的罪名 ,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