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認為工作人員沒有依法辦事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可向法院信訪投訴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或12309檢察院平臺進行控告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 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簡單一點說,想要投訴法官有兩個地方,法院和檢察院,當然要逐級反映,紀委也可以試試。發現法院工作人員有違法或違規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的行為時,應選擇投訴舉報,對案件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的審理過程或判決不服,應該走流程進行申訴或上訴,對一審判決不服,一般應在15天內向一審法院或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具體流程咨詢一審書記員,自己想網絡庭審,可以訪問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選擇省市地區,網上立案和開庭。
下面1-3途徑任選一,因為都是當事法院受理,不用重復投訴。3和4需要判決生效之后再申訴或抗訴,一審判決15天之后生效,當然也可以在15天之內,繼續向一審法院或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不知道流程,向一審法院書記員咨詢。
1、直接打12368找到受理法院或上級法院的信訪投訴,外地加區號。
2、訪問受理法院官網或上級法院官網,看看有沒有互動信訪、或公開的投訴電話、郵箱。
3、訪問最高法官網投訴,不過需要提供具體工作人員姓名才行。
官網公眾互動進入,申訴受理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或執行不符的情況。如果發現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則選擇投訴。
法院判決不公平可以打12309投訴電話嗎?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你可以上訴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申請再審。對判決你無權予以投訴。法院是裁判機關,它出具的判決書具有權威性,兼具強制執行效力,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更不得抗拒。對判決的不服,不屬于投訴事項,投訴也會不予受理。
法官不公正如何投訴法律分析:投訴法庭判決不公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的辦法有:1、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3、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如何投訴法院的法官:1、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可以向其所在縣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2、向該縣法院所在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3、如果涉嫌職務犯罪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可以向同級檢察院反映或者舉報;4、向該縣法院同級的人大常委會反映或者舉報;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或者中紀委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三條 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法官應當公正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一切個人和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 法官應當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
第六條 法官審判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第七條 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法院法官判決不公怎樣投訴當事人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的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可以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過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了上訴期的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院判決不公應該到哪個部門投訴法院判決不公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當事人應該向檢察院進行投訴。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當事人也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法官如果被查證,確實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那就不宜再繼續履行職責了。
法律分析
當然,當事人也可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以及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相關內容。依據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提起上訴。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也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無論是對判決還是裁定不服,都可以上訴,但都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相應期限。所以,大家在提起上訴的時候,要注意時間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法院判決不公12309舉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后,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法官懲戒委員會由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數。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