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在我們國家的 民事責任 當中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作為民事賠償的這種現象越來越多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這也就導致了一些人提出的問題 國家賠償 民事 賠償的條件是什么?根據相關的規定,我們知道了,在國家認定的確定是民事侵權的行為之后,就會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的我看下文。 民事執行 案件國家賠償的條件,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執行引發國家賠償的必備要件 民事執行引發國家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引發的國家賠償。違法是指違反法律 法規 、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違法執行引發國家賠償是一種 特殊侵權 損害賠償,因為違法執行的侵權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執行人員,特殊的侵權主體與執行過程中有違法行使執行權的行為、存在損害事實、違法執行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及符合法定賠償范圍一起,構成國家承擔違法執行賠償責任的必備要件。 二、民事違法執行的確認程序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民事違法執行由執行監督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確認。 (一)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依法撤銷違法的執行裁定、決定的,屬于依法確認 執行監督主要是通過當事人提出異議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來實現。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這一規定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行為的監督由兩個途徑實現。一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這種復議實際上是法院內部的層級監督。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5號《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睋?,雖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未提出執行異議,上級法院也可以通過主動監督發現執行法院的違法執行問題。 (二)審判監督部門的確認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審判監督庭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辦理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對全國法院賠償確認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確定了民事違法執行的確認部門為審判監督部門。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了確認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審理程序等。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8)34號《關于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決定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賠償辦負責審理。 (三)執行監督與審判監督的關系 賠償請求人認為法院在民事執行中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異議的,應先由執行法院進行違法確認。理由為,一是執行部門具有糾正錯誤執行的優先條件。執行法院對有關情況最為了解,由其負責審查處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一旦發現執行行為錯誤,可以及時糾正,及時執行,有利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二是只有執行部門才能窮盡一切執行回轉措施,賠償辦不具有執行回轉或執行補救職能。對于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執行回轉;只有執行回轉不能,且執行行為違法的,國家才能承擔賠償責任。三是避免被執行人利用賠償審判確認程序轉嫁其應當承擔的執行風險。 對執行法院不予確認執行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辦申請違法確認。對確認違法,造成損害且無法執行回轉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方式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 生命健康權 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 侵權行為 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
民事案中法官枉法裁判執行回轉不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民事案中法官枉法裁判執行回轉不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國家公民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話,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無論是在民事刑事還是行政當中都是可以的,只是賠償方式與標準不同。如果認為判錯了,如是一審案件可上訴,終審可申請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重新審理。
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確實判錯案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獲國家賠償。通常情況下,民事錯判往往會形成受益人錯判糾正后,法院可以對已被執行的財產,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如果民事錯判沒有受益人或對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無法返還的,受害人則難以取得有效的救濟與賠償。對此類損害必須由國家負責賠償。民事錯判賠償一般要滿足條件有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已執行完畢,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被本院或者上級法院依法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判決不能執行回轉,沒有不當得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對其遭受全部損失予以賠償。如果法院的錯判執行后部分可以回轉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剩余部分。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如果法官判錯的話國家賠償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關鍵還是要看法官有沒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如果有損失的話,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國家賠償有沒有包括民事賠償?我國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沒有民事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民事國家賠償情形都包括哪些您好,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采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以上是該解釋列舉的具體應賠償的行為,當然還包括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釋第5條也規定民事案件由國家賠償嗎 了另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
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要求國家賠償的。應當首先向侵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確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經依法確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賠償請求人可依法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在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相應程序作出裁決或相關的決定,逾期未予確認的或申請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對提出的賠償申請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