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法官故意錯判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可以通過上訴或者申訴請求改判,但必須有證據支持。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且判決書沒有生效,則可以直接上訴到上一級法院。 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且在生效之后六個月之內,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六個月之后,那么就只能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官故意錯判民事案件如何處理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或者申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1、主要糾錯途徑
主要的糾錯途徑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2、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
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有利于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有利于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監督作用。
3、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提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人民法院院長負責本院全面工作,監督本院審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人民法院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關系是上下級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故意判錯案件怎么辦?法律分析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如果當事人認為有錯案的話,只能通過再審程序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了。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提起再審的主體有當事人、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院判錯案如何追責民事案件發現法院判錯案這樣追責:如果法官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判錯案的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一般不會被追責。如果法官故意判錯民事案件的,可能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犯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遇到法官錯判怎么處理法院錯判可以上訴,如果判決已經生效或者認為終審判決時錯誤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審或者申訴申請,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執行機關轉請的有關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案進行重審,對于罪犯的申訴,也應及時審查,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刑量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依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原判決、裁定使用法律有錯誤的。經審查,如果認為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具函通知移送材料的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如果認為罪犯的申訴沒有根據的,可以駁回申訴。申訴期間,原判決不得停止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要求審查的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民事判決,判錯法院應負什么責任如果是當事人認為錯判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了而且是一審的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可以提出上訴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如果是終審的民事案件法官故意錯判 ,那么可以通過申請再審,也就是申請審判監督的程序來對錯判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如果法院確實錯判,而且判決結果對當事人自己和家庭的聲譽和財產造成損失,這種情況可以申請賠償,案件屬實時國家會酌情況給予一定的賠償。
法律分析
即使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其實也不能保證完全就不會出現冤假錯案的情況。有些時候出現錯案可能是有人故意為之,枉顧法律的規定。但有的情況下,可能是當時收集到的證據存在問題,之后也就出現了錯判的情況。法院是個莊嚴而又神圣的地方,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重要手段和途徑。但在法院處理諸多案件的過程中,偶爾也會有判錯的情況,一旦法院判錯案的話對當事人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和危害。當遇到法院錯判的時候,作為當事人應合理追究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原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原則;依法審查,依程序確認原則;責任自負,罰當其過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等原則去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如是一審案件可上訴,終審可申請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
《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 第七條 各類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錯案責任:(一)違反規定私自辦理案件或內外勾結制造假案的;(二)毀棄、篡改、隱匿、偽造證據或指使、幫助他人作偽證,導致裁判錯誤的;(三)私自制作訴訟、執行文書的,或者制作訴訟文書時,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工作過失導致訴訟文書主文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報告案情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裁判錯誤的;(五)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六)故意違反法律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或其他強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過失而造成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的;(七)其他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或因重大過失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被審判委員會確認為錯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