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下面是高溫補貼的標準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通知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5、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币虼?,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并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什么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兩種情況可享受高溫津貼。 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是高濕,高溫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于享受高溫津貼。 《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第四條為保證炎熱夏季高溫條件下各用人單位生產(工作)活動的正常進行,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實施企業高溫津貼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 一、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二、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額外的必要補償,應在企業“應付 工資 ”項下列支,做單列工資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施高溫津貼后,企業不得另以貨幣形式在其他項下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 三、實施高溫津貼后,用人單位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積極采取其他防暑降溫措施,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 加班 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同時,要繼續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有關費用按現行規定在“勞動保護費”列支),以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也不能因實施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五、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 未成年工 保護。不得安排懷孕 女職工 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國家規定高溫補貼標準【法律分析】
因為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高溫津貼標準也因地而異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的標準發放。常見高溫工作崗位包括建筑工、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般高溫補貼發放標準(一)特高溫補貼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標準為10元/人/出勤日。(二)高溫補貼:標準為7元/人/出勤日。(三)高溫崗位作業時間超過日出勤時間的50%以上。(四)補貼金額在員工月度工資中體現。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的。
國家規定高溫補貼多少度1、國家規定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
2、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氣溫多少度有高溫補貼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或在最高氣溫達35℃以上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高溫津貼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一、極端天氣停工停產要求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
1、氣溫高于35℃,工地要采取間歇性施工作業;氣溫高于36℃,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業;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2、按照要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當氣溫高于36℃時,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業;當氣溫高于35℃時,11:00至15:00間不得在陽光直射下施工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應當采取措施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加班作業。
3、施工應為一線施工人員購置配備透氣性好的安全帽、毛巾、清涼油等必要的防暑降溫用品,并保證每天供給綠豆湯、茶水等清涼解暑飲品。
二、高溫補貼及補貼標準景德鎮高溫補貼標準 :
1、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2、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3、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