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如果是煤礦事故因工死亡,死亡賠償金(實際上應為補助金)從60萬元起。
一、因工死亡待遇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增加10%;
(4)交通費等。
如果是煤礦事故因工受傷,需要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賠償金按傷殘等級評定和相關補償標準確定。
二、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48個月到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法用工單位發生礦難,死亡賠償的標準。
所謂非法用工單位,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而招用職工的單位。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賠償標準
煤礦出了事故怎么賠償煤礦出了事故賠償如下:
1、醫療費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
2、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則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5、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煤礦事故死人應賠嘗多少這個賠償數目怎么和一個普通的井下民工死亡賠償是一樣的?她丈夫是從事高危行業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國家應該有分配很高的保額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既然是礦山救護隊就屬于國家煤炭行業的在編人員,救護隊屬于國營煤礦或煤行辦的下屬單位。好像是04年國家安監局有出文件大意是礦山的死亡事故賠償金額最少在20萬以上。這個文件是針對違法開采的小煤窯頒布的。她丈夫是下井救人出得事這種現象國家要賠償的不僅是保險,還有單位的賠償款、喪葬費、贍養費、撫養費等等,遠不止20萬這個數。現在政府的一些相關部門的某些經辦領導克扣礦難賠償金層出不窮,連這種死人財都不放過。家屬可以去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他丈夫的原單位要求追加賠償或上訴法院,肯定能贏。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我是一個在煤礦工作多年的管理人員,希望我的建議能夠幫助這不幸的一家。
煤礦事故導致人亡怎樣索要賠償金?煤礦事故導致死亡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的賠償標準是: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梢韵虻V上索要,如果不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還可以到法院起訴。
在甘肅私人小煤窯中塌方死亡,怎樣計算賠償金?特急!!目前國家公認標準是20萬.看下面兩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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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介紹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對于礦難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的賠償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在《安全生產法》以及相關的條例里都寫明賠償的責任,但是沒有寫明具體賠償的標準。去年年初,《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里提出,要加大賠償的力度,提高賠償的標準。 山西的朔州和遼寧阜新礦難中死亡家屬獲得的賠償都是20萬元,這20萬元會不會成為以后統一的賠償標準呢。李毅中表示,目前像遼寧省、陜西省、山西省、河北省、云南省等,省政府作出決定,按照當地的平均工資,定為11年、15年等,來決定賠償的標準,大體上不低于20萬元,李毅中說他很贊成這種做法。加大賠款的額度,就是要加大事故的成本,讓那些礦主、經營者感到這樣大的賠償他擔負不起,不如拿出錢來加大安全隱患的治理,從源頭上遏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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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難賠償(今日關鍵詞)
山西:礦難死亡賠償不低于20萬(新聞)
據新華社12月16日消息,山西省政府日前出臺一項政策,規定因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同時,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鄉鎮煤礦,將被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由政府收回采礦權重新公開拍賣。
盂縣“12•9”礦難善后賠償就按此標準進行,每名遇難礦工的家屬獲賠20萬元,由煤礦所屬的陽泉市盂縣南婁鎮工業集團出資賠付。33名遇難礦工的家屬獲賠660萬元。
礦難賠償標準理應大幅提高(直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一位負責人最近在一次會議上透露:中國目前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基本為農民工,煤礦每年死亡人數接近6000人。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死亡賠償金一般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山西雖然相對多一些,但一般也就在3萬元至5萬元之間,最高8萬元。
針對頻繁發生的礦難,早就有人指出,中國目前的礦難賠付標準太低,死亡礦工的賠償金與煤礦礦主的高額收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這不利于加強礦主對安全生產的重視。例如陜西銅川礦難之前,發生礦難的預兆已經非常明顯,但礦主為了能夠拿到巨額超產獎,不惜拿礦工的生命做賭注,從而賠上了166條人命!有鑒于此,好多人不約而同地提出,要想減少礦難,就必須加大礦難傷亡的賠付力度。這樣,煤礦就會死不起人,礦主也就時刻有一種風險意識,從而促使礦主加大安全生產上的投入,降低礦難的發生頻率。
20萬元的賠付標準相對于以前來說是很大的提高。但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對于死難礦工的親屬來說,別說20萬元,即使是賠給他們一座金山,也抹不平他們心上的傷痛,有限的那點賠付金額,只是聊作慰藉而已。政府作為煤礦生產的監管主體,出臺文件提高賠償標準,加大監管力度,體現出政府對于安全生產的重視和對于人民生命的關愛,值得肯定。
摘編自《大河報》12月17日 文/李先梓
還生命一個平等的“價格”(求是)
20萬元,相對于過去的礦難賠付標準,簡直是一個天價。這是一個具有突破性的數字,不僅突破了過去同類事故的賠付標準,也突破了我們每一個人心里對生命價值的認知。
災難之后的賠付凸顯對生命的態度。今年,我國災難賠付標準屢創新高,這表明國家和社會對生命日益重視。上個月,包頭空難賠付標準創歷史新高,不包括航意險,每位遇難者獲賠21.1萬元。而陜西銅川陳家山礦難每位遇難礦工僅獲賠4.464萬元。
賠付完全平等的生命,兩個數額竟相差近5倍,讓人不得不思考:生命的價格究竟如何界定?事實上,長期以來,礦難賠付如同礦工的生活一樣,一直排斥于主流話語之外。此次山西盂縣礦難將賠付標準定為20萬元,深入地下的礦工與高高在上的民航乘客,他們的生命實現了某種意義上的平等。
在經濟學意義上,生命確有支付價格,也正因此,對遇難者的賠付才有了相對公平的標準和現實意義。根據經濟學的觀點,市場為生命標出“公平價格”的計算原則是:確定一個生命創造收入的能力和生命得以延續的年限,按適當的貼現率將未來可能創造的全部收入折合為當下的價格。按此原則,如果中國人均GDP為1000美元(綜合考慮職業、職業年限、當地生活水平)等,期望壽命為70歲,貼現率為5%,那么一名20歲的中國普通工人,其生命價格約為2萬美元。按此標準衡量,包頭空難遇難者獲得的賠付接近公平價格,陳家山礦難遇難者獲得的賠付僅為公平價格的27%。盂縣礦難的“天價”賠付,事實上只不過是還原了一個作為勞動者的生命的公平價格。
問題不在于長期以來生命價格不平等這一事實本身,而在于其背后隱藏著一個對身份認同不平等的集體無意識。空難中逝去的生命更傾向被默認為社會精英,而礦難中逝去的生命處于社會最底層。當身份認同成為一個商業社會里社會價值觀的一部分,生命價格偏離公平價格就成為一種必然。
有一點可以肯定,長期以來,礦難賠付制度性地低于生命的公平價格,這意味著礦采業的老板們以低于公平價格雇用一個勞動力或購買一個生命時,一筆可觀的“剩余價值”裝進了他們的荷包,難怪無論礦難多么頻繁地發生,都擋不住他們的投資腳步。今年,溫州等沿海城市的熱錢紛紛撤出房地產業,到山西“圈煤”。山西省及時的制度“創新”,對采煤業的規范無疑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20萬元的“天價”喚醒了我們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讓我們重新認識了這兩句話:生命無價!人人平等!
摘編自《中國青年報》12月22日 文/高立新
減少礦難應讓煤礦“死不起人”(縱論)
采礦是高危行業。但據報道,我國目前產煤每百萬噸死亡率接近4,而在其他產煤大國中,美國為0.04,俄羅斯為0.34,南非為0.13。同樣是采煤,我國的死亡率遠遠超出世界平均水平。是我們的技術不先進,還是制度不完善?都不全是!
刨根問底,那就是礦主對礦工生命的漠視。在上個世紀50年代,美國也曾小礦林立礦難不斷。后來,美國采取了一項讓煤礦“死不起人”的決定,即要求礦主開礦前先交納足夠的事故處理保證金,每死亡1人要賠付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煤礦“死不起人”,逼迫大小礦主開始“以人為本”,敬畏、珍惜礦工生命,如今美國的采礦死亡率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我國,每次礦難之后都有賠償,但每人一般賠償幾萬元左右。開采煤的暴利以及礦工生命的廉價,使得有些礦主無視礦工的生命,甚至在發現事故隱患后仍不停工,強迫礦工下井。陳家山礦難就是一例。
讓煤礦“死不起人”也同樣適用于地方政府的監管工作。礦難是能減少的,前提是安全設施要達標,安全制度要跟上。但在現實中,制度往往成為一句空話,成為一紙廢文。有些地方政府為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忽視安全監督與檢查,甚至與礦主或煤礦領導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成為利益的共同體。結果一旦出現礦難死人,有些官員只是寫個檢查,或者給個輕描淡寫的行政處分。這樣,礦工的鮮血不僅沖不掉他們的烏紗帽,相反還帶來了數不清的金錢。這樣,地方官員怎么會珍視、敬畏礦工生命呢?
減少礦難,就要珍視礦工的生命,讓煤礦“死不起人”,讓礦工的生命與礦主的利益、與地方黨政干部的烏紗帽綁在一起,“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假如礦工遇難了,而礦主還在心安理得地掙錢,當官的還在當官,對死難者而言,公平嗎?
摘編自《中國青年報》12月1日 文/惠銘生
《京華時報》(2004年12月23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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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找到礦主,而且要快,因為礦主不可能只有煤礦事故賠償350萬 你一個債權人。在法院登記,在當地尋求司法救助,一定要搶在債務人破產之前……
不管怎么說,一切為了公理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