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勞動者在工傷醫療期內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用人單位應按原來待遇按月支付工資;醫療期結束后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工作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的,不得降低工資待遇,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傷后調整崗位,改變待遇,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做變更;單方面降低待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復工后調崗降薪合理嗎工傷復工后調崗降薪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有正當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的理由。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的合理性。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調崗降職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按相關法律規定,工傷后,上班公司調崗,降工資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傷情好了工資降了怎么辦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員工受工傷都是需要一定時間進行治療和養傷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的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單位仍然應當發放工資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加班費除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骨折工傷后,被公司調崗降薪,干了3年了,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該怎么辦您好,關于工傷后上班被調崗降薪,怎么辦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調崗降薪的,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工傷后公司安排工作降低工資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